“黄光裕案”警示:严防源头上的“立法腐败”
自去年11月底“黄光裕案”浮出水面,这个昔日坐拥财富神话光环的传奇人物,就一直未曾离开公众视线。今年4月又爆出两位涉案高官: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继郑少东后这两位也受此案牵连被“双规”。这使得所涉官员的级别由副部级,提升为正部级。据说这次“升级”,给了黄光裕巨大压力,日前黄曾在看守所自杀未遂。这一极端举动,也给了人们更多的想象空间。有推测认为,他的压力不仅来自已归案的官员,可能还有更多隐秘。
此前就有文章质问:“黄光裕案”中“官商勾结是否已进入影响政策制定、以政策保障联盟利益的‘高级阶段’”?近日的《中国新闻周刊》则回答了这个疑问,通过名为“黄光裕案现制度风险:高官用手中权为个人开道”的报道,可以看出这种担忧并非多余。
黄光裕案中的官商勾结的“更高级形式”,体现为“立法腐败”的制度风险:中国贪官对行贿者的庇护“由浅入深”:先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然后再一点一点侵蚀法律的存在;现在,郑少东似乎正准备利用立法权为行贿者“开道”。
若将“南粤政法王”陈绍基“两会”期间有关“特赦”、“建议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等言论,以及去年郑少东抛出的“企业高管慎刑论”,联系到黄光裕案的背景,这一系列言论背后或许就隐藏着不足为外人道的逻辑。这似乎也佐证了以立法形式为个人“开道”。
而黄光裕案显然不是简单的个案,黄不会是最后一个通向原罪之路企业家。有人说在中国当富豪是危险的,富豪榜成为“杀猪榜”的尴尬也警示我们思考,民营企业家与原罪之间是否存在“天然血缘”关系,如此高的犯罪率中有没有体制原因。
为何那些光环炫目的创富奇才,竟没有几个是完全守法经营的?若当代中国的守法成本真的过于高昂,那么我们也该检视一下制度土壤了。或许因为经济体制还没有达到市场化,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让政府权力之手几乎无处不在。资源集中于政府手中,审批程序又过于严苛,而这样的法则又有着严重滞后性。
这样的商业土壤,只能塑造一个个制度性悲剧。一个有雄心的企业家,游弋于这样的资本市场,适应丛林法则,就会用非法的投机来钻制度漏洞的,以迅速实现原始积累,甚至剑走偏锋,比如以数千万的公关费为上市开路。黄涉嫌“贿赂商务部官员”,可能就因为“国美能否以红筹股的身份,在香港上市决定于是否(在商务部)获批。”而界定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的解释权和审批权都在商务部。
但面对不合理的制度,是采取正确行动促使新制度的诞生,还是主动贿买市场准入权。企业家也并非全无自主选择权。若习惯于以贿赂来获得某种特殊照顾,那显然是难被人原谅的。而且企业家若习惯于投机以追求短期化的超常增长,那利令智昏之后,腐败的体制化语境就形成了,也就搭建起了官商利益联盟。在这种制度化腐败攻势下,手握权力的官员就可能开发出全新腐败模式,比如以立法权来庇佑行贿者。
这种腐败前置的立法源头上的不法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戕害更为致命。所以,黄光裕案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警醒,不能任由这样的源头腐败继续泛滥,否则可能导致这条权力运行链条的整体溃烂。那时受伤的就不仅仅是个别涉案官员和陪葬的行贿商人了,而是要让全社会为之付出惨烈的代价。 作者: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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