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闻鱼香味 发表于 2009-5-10 21:18:13

马路新杀手: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正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成为危害人身安全的又一“杀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电动车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日前,文登市人民法院又判处了一起电动车撞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6年12月3日17时许,步行在公路人行横道的原告刘女士与骑电动车上学的被告李某相撞,致原告受伤,被送往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挫伤。原告共住院6天,花销医药费2570.14元。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现场未得到保护,经文登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分局处理,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骑电动车从背后将其撞伤;被告李某称是因原告斜穿公路时躲闪不及撞伤原告。

  文登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此次交通事故,由于原、被告均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以现有的证据分析,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故该事故原、被告应属同等责任。判决被告李某对给原告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李某系未成年人,故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其监护人李某的父母承担。

  据法官分析,电动车撞人案件大幅度上升有多方面原因。首先,使用电动车的市民不断增多,其中老人及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大。其次,电动车市场比较混乱,不仅车速很快,而且制动不灵,都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对于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a>》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此法颁布之前,国家颁布施行的《电动车条例》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

  电动车交通肇事案具有特殊性,给法院审理该案件带来不少难题。首先是责任认定难。此类事故肇事痕迹不明显,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各持己见,会在责任认定上给法院带来难题。其次是赔偿执行难。电动车肇事造成的损失未必少,但由于车辆价值有限,有些市民不愿对伤者进行赔偿,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要解决赔偿难问题,应开办电动车保险业务,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法院法官建议,要减少电动车肇事案,首先应从源头下手,严格要求生产厂家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不仅不能生产高速的电动车,而且从制动方面也要保障质量。另外,要严格限制私自改装电动车,限制取缔非法交易,以保障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应加强对上路电动车的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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