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qxlqw 发表于 2009-5-10 21:18:18

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三大环节漏洞及对策

  随着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a>在用工、仲裁、诉讼三大环节聚集并不断呈上升趋势。从近三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a>案件收案数量以每年35%的幅度递增,收案类型从单纯的工伤保险待遇发展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档案管理以及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纠纷等,争议焦点也拓展至劳资问题、人事关系及社会保险等领域,且争议主体有80%以上为外来人口。由此,劳动争议a>已经成为关乎民生、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三大环节问题:


  (一)用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有的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三是用工单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漠视劳动法律法规a>的情况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违法制定厂纪厂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二)仲裁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一裁了事”导致仲裁功能弱化。由于仲裁前置的体制设计,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一方面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而“一裁了事”;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a>经仲裁后又诉诸法院,没有发挥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二是劳动仲裁与法院审判的衔接问题。在劳动仲裁中,牵涉到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问题时,仲裁部门必须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而现行规定的不足,影响了劳动仲裁的效果,如果用人单位随时会人去楼空,而劳动仲裁不采取保全措施,则劳动者的权利无法保障。三是我国的劳动争议a>仲裁制度缺乏监督机制。劳动仲裁的监督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自我监督状态。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仲裁得不到改正,一些不公平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据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a>案件,法院作出的实体认定和仲裁结果不一致的几乎占到80%左右。这样的结果,不仅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也影响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杂乱,适用难度大,且一些条文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如195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53年的修订版,制定的大背景为计划经济体制,相当一部分条文已经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但由于该条例未被明令废止,又未有新条例将其取代,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此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造成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对接的难度与困惑;二是法律法规a>关于具体问题的细化条文不多,与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规程相脱节。如劳动法中规定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企业运转中,不缴纳的情况比比皆是。当事人年满60周岁后,就此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企业按规定补缴。但按照社保部门的具体操作规程,60周岁以上劳动者的保险金根本无法补缴,这势必造成法院判决的“尴尬”与执行不能;三是劳动仲裁据以作出裁决的依据涵盖了法律法规a>及政策性文件,而法院判决对政策性文件排除适用,法律适用的差异也造成了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衔接上的问题。另外,由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a>大多是仲裁阶段无法调解的案件或是案件相对简单但矛盾相当激化的案件或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纠纷调解的成功率正逐年下降,这无形中增加了审判的压力。


  三、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用工环节: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力度,突出对用工环节出现的明显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法律的情形进行专项治理,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某些企业“违法制定厂纪厂规”、“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以形成打击滥用劳动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强化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对用工单位的业务指导及双向沟通,互补各自领域的最新动态,在合同签订流程及内容的规范上下大力气,杜绝“霸王条款”,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者的管理,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针对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的现状,要通过社区培训班、法院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劳动争议a>发生的隐患。


  (二)仲裁环节:改变“一裁了事”的观念,充分发挥仲裁的前置功能,对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该立案的不立案、将疑难复杂案件以“不予受理”形式推向法院等问题,建议推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对法院裁决不予执行或法院对裁决结果有重大改判的案件,建议劳动仲裁部门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体系,与本人业绩挂钩;强化对仲裁环节的监督机制,建议确定上级条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为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机构,以增强仲裁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衔接,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对牵涉到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问题,双方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以解决劳动仲裁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使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相衔接,使劳动者获得“前司法”保障。


  (三)诉讼环节:一是树立“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的大原则,在三个方面确定法律适用的规则。其一,在处理“加班工资”、“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等类型案件时,在举证责任分配和事实认定上,强化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单位;其二,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在法律法规a>无细化条文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倾向于劳动者;其三,对“事实无法查清、双方未形成优势证据”、“法律法规a>空白”、“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且大多劳动者处于观望状态”的三类案件着力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等的作用,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根本问题。二是对影响劳动者生存质量的涉及“三费、欠薪、社保”等类型案件进行专项审理,加大维权力度和执行力度。三是定期将劳动争议a>案件有关信息、案件判决书、案件调研材料等抄送劳动、社保等部门,同时借助司法建议等载体,逐步形成类型案件的“判例”指导制度。四是建议对与部门操作产生脱节的法律法规a>进行梳理并尽可能与实践对接,以解决后续执行问题。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三大环节漏洞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