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ccDIt 发表于 2009-5-10 21:18:23

“开瓶费”不必触及法律底线

  我很欣赏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终审判决。有人担心这个判决是个“糊涂范例”,事实上,判决结果的“一脉相承”和判决理由的“华丽转身”,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是对餐饮市场中这个牛气烘烘的“开瓶费”祛魅还俗的一次醍醐灌顶。


  “开瓶费”之争之所以弄到眼下简直如华山论剑般繁复,其实法律框架内的短兵相接早就谈不上谁输谁赢——最简单的一个法理悖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不准自带酒水,那么,法律难道规定了酒店不能收“开瓶费”?无论消费者还是酒店,大家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不能原罪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酒店也有谋求利润的合法经营权。那么,这个如同过街老鼠般的“开瓶费”何以如此面目可憎呢?一是征收的手段近似霸王,缺乏程序正义可言(这就是市一中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关键);二是收的数目也很霸王(动辄就是数十、上百元)。结果是本质属于“服务费”的理性收费因毫无技术含量的狮子大开口而成了暴利。酒店的利润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而法律是人世间最大的情理,非法利润取得的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遵循这个逻辑,“开瓶费”被“依法声讨”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因此,我以为,与其说是“开瓶费之争”,倒不如说是“超额开瓶费之争”来得更准确。我们不妨假定一个情境:设若你去酒店消费,因自带了酒水,酒店在结账的时候收你一元一次的“开瓶费”(即便还是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你会觉得冤枉吗?酒店毕竟也是卖酒的地方,帮你开瓶服务了,合理收费也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事情——至于拿“会不会也收洗碗费”来胡搅蛮缠显然是有逻辑硬伤的(只要你埋了单,自然洗碗等服务折合在菜价里)。欧美等国家对“开瓶费”的理解既有礼仪上的历史惯性,也是对餐饮业的一种合理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以“不惩罚消费者、不强制性引导”为底线的。


  酒店可以也应该收“开瓶费”,但店家也得明白: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你发出要约,消费者没有达成承诺就强行执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法”的收费未必“合理”,市场基本游戏规则告诉我们:技术性垄断的利润是可以被认可的,但行业垄断性暴利迟早要被收进公序良俗的笼子里。如果在消费者用餐前,酒店明确告知要收取酒水开瓶服务费,而且“怎么收、收多少”有一个权威性、公正性的规范可信赖,消费者从来没有吃“霸王餐”的习惯。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判决是值得赞赏的,因为,需要由市场博弈的纠葛不能处处拿底线的法律来插手,不然,最后只会坏了“价格调节交易行为”的市场规矩。“湘水之珠”说还是要收“开瓶费”的,全国消费者和酒店还是觉得都比窦娥还冤的——那么,此案例判决没有交代清楚的“续集”,也许恰恰是行业协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需要着力笔墨的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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