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eDptLs 发表于 2009-5-10 21:18:31

网络荐股:“法律边际”在哪里?

  7月19日,吉林长春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长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带头大哥777”王秀杰。目前,“带头大哥777”案件的卷宗、证据已一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预计将在一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带头大哥”事件尚未尘埃落定。近日,网上又冒出“更神”的“贝者证券”博客a>,据说他已创造连续荐股687只个股涨停的纪录。记者通过网上查询发现,目前,打着各种名号的网络荐股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有关专家认为,不管用什么名义推荐股票,网络荐股者只要收取费用,就涉嫌违反《证券法》,并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甚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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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疑:何为非法经营罪STRONG>

  警方向长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秀杰的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罪。记者了解到,王秀杰以“带头大哥777”的名义,在网上设收费QQ群传授股票经验。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这可看作是从事证券咨询,但王秀杰本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导、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表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为非法经营罪。

  孙教授告诉记者,该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状:网络荐股依然红火STRONG>

  尽管“带头大哥”东窗事发,相关人员或关闭博客a>、或发表声明、或撇清关系,但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目前还有不少网络荐股的博客a>博主、QQ群主甚至代炒股者,仍然对“网络荐股”乐此不疲。

  在股民们十分熟悉的“东方财富网”博客a>版块上,记者看到,在财经类博客a>中,最红火的就是“股票”类,仅19日一天,该网站发表、更新的相关博客a>就超过了数千篇,这些博客a>的内容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析当下股市的总体情况,另一类是直接推荐个股。

  在对QQ群进行搜索后,记者发现,关于股票的用户群多达近3.5万个,已在一个名为“股衍精英”的群里,因开设者每天会公告“当日推荐股票”,吸引了过百网民加入。

  但记者发现与“带头大哥”不同的是,这些博客a>、QQ群里,有很多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一个12小时点击率突破十万、号称能够提供“私募基金内幕信息”的博客a>里,发布者明确表示,“从不收会员,不收费,只做交流”;然而也有不少博客a>、QQ群则是需要缴纳“会费”后才可加入、获得相关股票信息的。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另一种更为“直接”的荐股方式——代炒股甚至完全委托炒股。荐股者在网上“点对点”推荐股票,并进行买入、卖出指导,在股民交易赢利后获得提成。记者发现,提供这样“代炒股”的广告,在百度股票贴吧里比比皆是。

  反思:追问网络言论的“法律边际”STRONG>

  “带头大哥”的落网,使很多人跳出了其敛财圈套,但对网络博客a>、QQ群等的管理,目前仍属法律空白的“灰色地带”。那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际到底在哪里?

  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郑欣则认为,类似博客a>、QQ群这样的数字化传媒正产生新的问题,包括假新闻及不良信息泛滥等,这需要管理部门认真对待,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一关了事,而是需要更科学的管理理念,来应对互联网时代的资讯传播。

  郑博士表示,“带头大哥”等的博客a>以及QQ群早已超出了私人交流工具范畴,具备了商业行为的特质,具有社会影响的功能。“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应当建立网络实名制?值得考虑。”他认为,从“带头大哥”事件来看,博客a>、QQ群等网络工具对股市发表意见的边际在于:不能转化为经营手段,否则就要准备面对非法经营的指控。

  “即便是免费,也不能排除一些博客a>、QQ群荐股、发文背后有证券机构或私募基金授意。”上海证券公司南京上市部吕经理提醒,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荐股”博客a>、QQ群的博主与群主大多没有相关的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她说,这些行为属于非法,再加上其推荐的股票信息未必真实可信,因此,股民接受推荐时务必谨慎,切勿盲目跟从,以免遭受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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