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DXvqHs 发表于 2009-5-11 12:04:36

法院副院长职务谁来免除?

  在我国法制建设如火如荼进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在“四五”普法已经结束、“五五”普法已经开始的当下,我想这个问题肯定不是问题。


  不过,多心的我还老是想,是不是有人还不知道?


  不成想,正是应了那句俗话,真是怕啥就会有啥。


  新浪网转载了一则新闻,《宁夏平罗法院副院长上班喝酒被免职》,就涉及到了这么一个问题。


  这个文章说明:是县纪委报请县委常委会免除了一名违纪的副院长的职务。


  我作为一名法官(这个职务于我也没有几天了),第一反应是:这是一个八卦新闻,这是对我法治社会的莫大嘲笑和讽刺。


  当然,当前网上确实不少此类新闻。


  但细心的阅读告诉我,新浪新闻是有权威的,这则消息来源于更有权威的2007年08月06日的《宁夏日报》。


  难道作为一个自治区区委的党报也会有假新闻吗?


  http://szb.nxnet.cn/nxrb/20070806/index.htmA> 第7版


  
http://www.dffy.com/upfile/20070807072841-0.gif



  事实告诉我,在上述网址上确实有这则新闻。


  真让我们这些法律人无话可说。


  我们知道,一个法院的副院长一般来说是党员,如果说主持法院工作的话还有可能是党组副书记,因此作为党的纪检组织对他的个体成员的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查实后据规定予以适当的处理自然是理中应有之义。


  但党要管党,组织处理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


  估计不需列法条了吧?因为事实很简单,法院副院长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根据谁任命谁主管谁罢免的原则,法院副院长的职务免除机关应当是法定的。


  其实,我也深信,经过这些年的法律普及,我们的官员和政府对这么简单的规定和程序应当是明确的。


  一定是我们的写稿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常识,而编辑也没有适当注意,于是才有此误。


  可见,还是有人于此基本法律常识不懂。


  法律,不会点不行,因为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法律,不较真点不行,因为一旦谬种流传,会害人匪浅。


  万一让某些挑剔的外国人看了,岂不会指责我们违法办事?


  真是其过之大,不容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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