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va 发表于 2009-5-12 20:10:53

约会强奸犯罪嫌疑人的过失心理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是陌生人强奸,夜黑风高、蒙面大盗在阴暗的角落袭击女性,这是大家都容易想到的强奸场景。也正是这一古老的强奸想象约束了人们认识现代社会中比陌生人强奸更具普遍意义的强奸形式:熟人强奸。“联合国的有关数据表明,80%的强奸发生在熟人之间。这类强奸就包括:1、对儿童的性虐待(如乱伦);2、对配偶的性虐待(如婚内强奸);3约会强奸。”


  关于约会强奸的界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狭义的约会强奸与广义的约会强奸。狭义的约会强奸指发生在有恋爱关系的两性之间的强迫性的性交行为。广义的约会强奸是指凡是男女双方在聚会期间发生强迫性的性交行为都属于约会强奸,男女双方可以是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a>关系、一般相识的关系,甚至可以是初次相识的关系。从两种概念的界定来看,其分歧主要在对“约会”的认定是否局限在有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从根本上说,二者并不冲突,而是一种逻辑上的包含关系。广义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领域更多、问题更复杂,但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因此,本文采纳广义的约会强奸的概念,把男女双方在聚会期间发生强迫性的性交行为作为研究的对象


  约会强奸作为熟人强奸中极具争议性的一类,其概念是基于妇女受害的大量事实提出的,长久以来,社会大众对于强奸的认知,多停留在“陌生”的刻板印象中。典型的“陌生强奸”通常包含下列特征:第一,当事双方互不相识,事前毫无瓜葛;第二,加害人使用暴力或武器,逼迫对方就范;第三,被害人因极力反抗导致身体受伤;第四,幸存的被害人立即报案。由于上述特征,最符合社会大众对“强奸”的刻板印象,也最符合起诉定罪的证据要求(“抵抗行为”及“拒不同意”)因此,同时具有上述特征的陌生人强奸,就被称为“典型强奸”。与上述“典型强奸”背道而弛的“约会强奸”(date rape),则是最近十年才出现的名词,其所描绘的强奸情景,几乎完全偏离“典型强奸”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约会强奸”通常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当事双方事前认识,且可能建立良好或罗曼蒂克关系;第二,加害过程通常不需使用武器或暴力,而对凭借口头强迫或其它压力;第三,受害者缺乏“极力抵抗“的证据,如,身体伤痕;第四,受害者可能延误立即报案的时机。


  在社会学、心理学或者性学中研究约会强奸,主要目的是预防约会强奸的发生,减轻或者消除约会强奸给被害人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脱离以往的社会学视野从法学的视野研究约会强奸,则着重于如何认定约会强奸,特别是在约会强奸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上。


  认定约会强奸,按照既有刑法强奸的构成,是要以男子用暴力、胁迫或类似这种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在取证方面,客观上大部分约会强奸案件不能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强迫性行为存在;主观上受害人是否同意作为主观上的意愿,是人的主观心理特征,对它的认定依赖于外显的语言和行动。对于妇女而言,性自由和自主权利是其应当具有的固有属性。 约会强奸作为强奸犯罪的一种,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侵害了女性的性交自主权利,也就是说性交违背了女性的意愿,这一特征是构成强奸的必备要件与前提基础。意愿作为人的主观心理特征,对它的认定依赖于外显的语言和行动。事实上人类的语言与行动并非总与自己的内心完全一致;相同的内心活动,不同的个体由于其自身的差异性也会多种多样的外在表现。正因为如此,对女性真实意愿的考量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且其考察结果也往往受到人们的质疑。作为技术层面的难题,是任何形式的强奸的界定过程中都会面临的。然而,对于约会强奸来说,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技术层面,而是来自于观念层面,更深入地说,上来自于社会文化层面。对同一行为男女之间作出的不同的解释,社会传统观念往往倾向于对男性“她是自愿的”的说法采取宽容的态度,而不予采信女性“我是被迫的”的说法。司法实践中很难构成强奸罪。


  在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与典型强奸不同的是,约会强奸在包括直接故意情况的同时,也存在其他情况,在没有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的情况下,加害人误认为被害人以“不要”等言语以及非强烈的反抗的表达方式不过是被害人故作矜持或者半推半就的表现,在主观上男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也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是强奸行为。而加害人明知受害方不同意而与其发生强迫性性交,方可成立强奸。笔者认为,加害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还可以是过失,例如在当事双方是恋人的情况下,加害人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已经确立恋爱关系,被害人也深爱着自己,愿意与自己发生性行为,这属于过于自信的情况;在当事双方约会过程中发生的过于亲昵的爱抚等动作,加害人误以为女方同意,自己也完全陶醉在自己的行为当中,在应当预见自己的强迫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属于疏忽大意的情况。以上两个例子的共同点在于,作为有认知和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加害人没有明知受害方同意与其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对被害人发生强迫性的性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针对上述约会强奸犯罪嫌疑人各种不同的心态,为了预防约会强奸的发生和便于认定,笔者对约会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一、在打扮自己时,最好不穿过于透明、暴露的衣服,言谈中不要涉及过于亲密隐私的话题,不可否认,有时女性没有意识到的行为如言谈、举止、服饰,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暗示和错觉,给其不良的行为加码。


  二、在面对约会强奸威胁时,一定要明确告知对方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要含糊不清楚、模棱两可。


  三、万一发生了约会强奸,当事人千万不要立即洗澡洗衣服,先到医院检查、取证,继而向警方报案。


  三、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约会强奸防治的教育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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