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jpdkba 发表于 2009-5-12 20:11:04

交强险,保险人亏损比赢利更可怕

  交强险a>自去年7月面世以来,社会各界对其声讨之音不绝于耳,有关交强险a>暴利的争论更是处于风口浪尖。


  面对公众持续不断的暴利质疑,笔者留意到一个不太有趣的现象:作为当事的保险方,要么三缄其口,“忍辱负屈”;要么反击律师a>的计算“不科学不准确”,举证“到去年北京的车险出险率为160%至170%。”其说法的潜台词即为“交强险a>是亏损的”。


  我们姑且暂不讨论交强险a>暴利是否存在,笔者试问:假如保险人在过去的一年里经营交强险a>真的亏损了,是件好事吗?公众是否就会因此感到心理平衡而偃旗息鼓?我真有点后怕!


  近日重温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亚当·斯密在书中阐述了其“看不见的手”理论,他认为,每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在于利己,求得自己的利益。利己心是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推动力。利己心并不是值得反对或摈弃的;个人自私可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福利。


  假如说亚当·斯密的理论对于今日回归市场经济的中国具有借鉴意义,联想到交强险a>费率厘定的初始阶段,我们对于以保险公司的“雇员”为主要成员的精算师班子,在交强险a>费率厘定时遵照政府要求的“不赢不亏”原则,优先考虑“雇主”保险公司不亏损——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应该属人之常情,无可厚非。


  然而,交强险a>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公众突然发觉其“存在暴利”进而“讨伐”;我们不妨冷静地思考:此时的交强险a>假如产生了赢利,是不是保险人的过错呢?如果在既定费率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保险人该赢利而亏损,问题是不是更为严重?


  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投保人(保险消费者)通过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而对偶然损失进行共同分摊。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成本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偶然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资金来源于投保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所汇聚起来的保险基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会造钱,只不过充当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基金管理不善而出现亏损,可以说同样对不起客户,用保险的专业术语来说——危及未来的偿付能力。


  如果说现行交强险a>保额设计偏低不合理,这是一个赔多赔少的问题;假如交强险a>持续亏损,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这可就是能不能兑现保险合同,赔与不赔的问题了!孰轻孰重?


  笔者认为,要解除交强险a>“暴利”争端,消除双方“误会”,实现车方、保险人、交通事故受害者以及政府的“四赢”,目前与其过多地为既往的交强险a>是否产生“暴利”以及产生“暴利”的机制争执不休,相关机构不如切实地去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交强险a>未来可能利润的合理分配方案。


  在祖国的另一片土壤——台湾,“交强险a>”也是采取无盈无亏的方式经营,保险公司只赚服务费。每一百元的保费保险公司拿20 元,其他的80元用来支付赔款. 要是有多出来的钱保险公司必须放在另一个独立的银行户头(设立的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可以用来改善交通安全设施,充实交通事故特别救助基金,或者通过增加保障额度的方式回馈客户。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中国明末张岱说,“人无疵不可与交,以其无真意也。”如果说交强险a>如一个教授所说是“带病出生的孩子”,相信公众不会对一个有缺陷的孩子过多地吹毛求疵,只要孩子表现出足够愿意改进不足的坦诚和勇气。


  假如说过往的交强险a>存在利润,我想保监会也没必要遮遮掩掩,理直气壮地如实告知公众。因为从另一个角度看,保监会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利润,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更是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否则,笔者还担心保监会因此给保险人发出一个“危险”的信号——保险公司不用通过减少经营成本来追求最大利润,不用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留住客户,反正有人“撑腰”;倘真如此,保险人未来的作为将与政府的期望和保险消费者的祈冀渐行渐远!


  正如亚当·斯密在其另一名著《道德情操论》所言,“只有把经济上的利己性和伦理上的利他性结合起来,才是完整的人性。”交强险a>的经营何尝不是一样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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