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oim 发表于 2009-5-13 21:39:45

女工“捡”300万金饰续:检察院称尚未定性

详细报道:“捡”14公斤金饰面临无期徒刑
“女许霆”引争议 [网友看法]
各方热议: 女工拾金算“捡”、“昧”、“贪”还是“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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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许霆”案:投票网友90%以上认为不该认定盗窃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13/xinsrc_292050613082010903941.jpg

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
连日来,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争论,尤其在法律界产生震动,国内很多著名律师对该案发表了评论。

昨日下午,深圳市宝安检察院正式对该案作出回应。检察院发表声明称:“该案目前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尚未到最终处理阶段;办案人员从未对该案定性发表也不可能发表所谓倾向性意见。我们承诺,在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并在合适的时机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该案的案情和诉讼进展,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检察机关:尚未对该案定性
梁丽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完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又把该案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昨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致电记者,对该案作出回应,并发表了4点声明:

一、该案目前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尚未到最终处理阶段。该案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的。为进一步核实该案的有关事实和情节,以准确界定梁丽的行为性质,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鉴于该案尚处于补充侦查阶段,我院办案人员从未对该案定性发表也不可能发表所谓倾向性意见。
三、在案件尚处于补充侦查阶段的情况下,过早地对梁丽的行为性质作出结论,既不科学,也不严谨,对梁丽本人也是不公平的。

四、我们承诺,在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并在合适的时机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该案的案情和诉讼进展,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院将以该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检察执法公开力度,加强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

清洁公司:随时欢迎梁丽回来
梁丽和其丈夫得到了单位的支持。昨日,记者联系到了梁丽被捕前的工作单位深圳玉皇清洁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张青说:“我们很同情梁丽的遭遇,现在我们没有和她解聘,她还是我们的员工,公司随时欢迎梁丽回来上班。”

在梁丽案中,另外两名涉案人员曹某和马某原来也是该公司的员工,据梁丽的代理律师司贤利称,曹某和马某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已经被释放。张青告诉记者,曹某和马某从看守所出来后,就自动离职了,现在也联系不上他们。

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工作的工厂劲嘉集团也很同情刘建华一家的遭遇,刘建华告诉记者,工厂领导知道此事后,给了他很多方便,允许他有事情的时候就临时请假,依旧计算当天的工资。这让家境已经非常困难的刘建华非常感激。

法律界:掀起热论存在分歧
女清洁工“捡”金饰案经报道后,已经在全国法律界引起了争论。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律师门户网站中国律师网在网页头条讨论此事,逾十名著名律师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评论。其中,大部分律师都支持梁丽无罪的观点,也有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涉嫌侵占罪。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金亮认为:因为此案数额达300万元,且争论的焦点是“捡”还是“盗”?即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笔者认为,本案应定侵占罪,主要理由是:梁丽取得财物的手段不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而是将他人遗忘物据为己有。“拾金不昧”不但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否则,对数额达300万元的侵占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表示:“法律专家对此案的看法也是见仁见智的,有不少专家认为梁丽的行为属无罪,也有专家认为属行政处罚范畴,更有专家认为属‘民事纠纷’。在行内出现这么大的分歧,我认为不是因为此案有多复杂,而是梁丽的遭遇获得普罗大众的广泛同情,大部分网民认为捡者无罪。”(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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