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溜白菜根 发表于 2009-5-14 17:46:40

北京:八成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北京一中院法官分析相关案件发现,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激增;
北京一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结果显示——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各地中级法院开始受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新型案件,案件数量激增。
从2008年5月1日起截至2009年4月23日,北京一中院共受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212件,占该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一庭同期新收一审案件的54.5%。
首次适用新法案件 法院撤销争议裁决
2008年8月12日,在劳动者杨洋(化名)与某医学技术公司的劳动仲裁争议案中,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1月27日,杨洋到某医学技术公司工作。后来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杨洋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裁决:公司向杨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00元;额外支付杨洋一个月工资1200元;支付杨洋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2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元。公司不服裁决,向一中院提出了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洋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第一阶段:从杨洋到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杨洋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

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杨洋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决时,忽略了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考虑杨洋在每个阶段的平均工资问题,而只是考虑杨洋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一个月的工资,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杨洋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和25%的经济补偿金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法院对争议裁决予以撤销。

“一裁终局”旨在降低维权成本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使劳动者能够更方便、快捷地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计了对部分涉及小额劳动报酬等争议的案件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既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用人单位认为“一裁终局”有问题,对裁决“不满”,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可以说,这是法律给用人单位在程序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之诉的用人单位真正获得‘救济’的单位尚不足二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在法定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6种情形内,多数用人单位或因证据不确凿,或是准备不充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的5个特点
一、此类案件只由用人单位提起,而且只有当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做出劳动仲裁裁决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6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被支持比例较低。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理由不在6种情形里;或者诉讼证据不足,比如第6种情形须有十分确凿的证据;或者是用人单位将这次诉讼作为拖延时间的策略。

四、对于用人单位已经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劳动者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只要是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即可。

五、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的结果有两种,一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是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针对第二种结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中级法院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基层法院起诉。

法官提示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并不能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实体权利争端,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程序上的“救济”机会。
当中级法院做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就仲裁裁决涉及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基层法院起诉,从实体上解决纷争;
当中级法院做出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裁定时,则双方争议的实体利益按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来最后确定,即为最终裁决;
建议:如果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撤回其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集中精力在基层法院应诉,妥善解决纠纷。(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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