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da1b 发表于 2009-5-14 17:49:08

请尊重法院的判决

  近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汤敏等知名人士于2002年创建的非营利机构富平家政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慎致使2岁的儿童从沙发上坠落死亡并被法院判决赔偿53万余元人民币案件,因茅先生的一篇题为《无妄之灾》的博文而引起轩然大波。茅先生在文章中认为,家政中心是非营利性组织且家政中心在该事故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从该案件的起因看,富平家政中心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本案中的保姆与富平家政中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原告于2006年4月与富平家政中心签定了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每月向协议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一定的费用,该费用由家政中心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后用于支付该保姆的工资。货币为动产的一种,其以转移占有为所有权变更的对外公示方式,本案中的原告在向家政中心的帐户存入一定金额的钱款后该钱款的所有权即产生变更,为家政中心所享有所有权,家政中心在扣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用于支付保姆的工资和该保姆接受家政中心的指派到原告的家中提供原告与富平家政中心约定的服务充分说明富平家政中心与该保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保姆在该案件中存在过错也就是富平家政中心在该案件中存在过错。虽然保姆的工作正如富平家政中心所表述的除照看孩子还需要洗衣服和打扫卫生一样,孩子在保姆的看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仍不能免除保姆即家政中心的责任。家政服务协议书的内容必然包含安全健康照看孩子的约定,而保姆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将正值好动时期的2岁儿童置放在沙发上存在主观过错。从以上两点看,法院判定富平家政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存在问题。关于法院判定富平家政中心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笔者认为也不存在问题。因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中有明确规定,而其中涉及的标准都是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字制定的,赔偿数额明确而固定,不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为和解而提出的赔偿数额而改变。所以说,法院对该案件的 判决不存在问题。


  其次,法院的判决应得到尊重。法院的职责是定纷止争,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采用法定的方式解决,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判决做公开的批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能获得最大的自由。法院是代表国家对社会纠纷事务作出最终、最权威结论的机构,其认定的事实及其作出的判决是任何人不得公开评论的。如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或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采用上诉、申请再审、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要求人大代表提起质询等法定方式要求撤消或变更,但任何人、任何组织机构均不得通过公开的方式挑战法院判决的权威。茅老在获得法院判决后,以洋洋洒洒的50万字博文质疑法院判决的做法实在欠妥。


  再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的判决不应因茅老等特殊的身份及家政中心的特殊性质而有所不同。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接受法律管辖的时候一律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茅老是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德高望重,汤敏也是我国的知名人士,但是他们不应成为法院判决应考虑的因素。富平家政中心是否是非营利性组织,有多少注册资本,承担什么样的社会功能也不应当成为法院判决应考虑的因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律不是人情。在情与法的冲突中,我们一直在试图兼顾。但是,兼顾的结果往往是两头都无法顾及。为此,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今天应毫不犹豫的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富平家政中心的遭遇值得同情,其存在的社会价值有目共睹,茅老等的“好心办坏事”令人扼腕,但是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判决应值得所有人的尊重。当茅老等在为如何履行法院的判决和为富平家政中心的前途担忧的时候,有人呼吁为富平家政中心发起募捐,我想对此建议不仅是笔者就是审理该案件的法官都愿意伸出作为善良公民的援助之手,但法院的判决值得每一个人尊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请尊重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