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0769t 发表于 2009-5-14 17:49:19

检察机关应全程介入调查广州开枪事件

  昨日凌晨5时许,在广州珠江医院住院部南泰路上,该院神经科医生尹方明副教授中枪身亡。据悉,当时该教授在接受警察盘问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副教授欲开车离开,警察开枪射击。据推测,尹方明当时所驾小车可能挂了假军牌。(南方都市报,11月13日)

  与近年来发生的其他警察开枪事件一样,该事件迅速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对警察是否有权盘查军车,开枪有无必要、是否合法等问题,已是一片质疑之声。由于截至目前,尚未听到警方对此事件的说法。因而,仅凭目前的信息,还无法判断警察此次开枪有无必要性、合法性。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就是交警盘查军车是有据可依的。根据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63条规定,交警对军车交通违法行为虽无直接处罚权,但有权指令驾驶人立即停车,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抄告给军队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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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警开枪是否必要和合法,则须视现场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15种紧急情形下,可在警告无效后使用武器,其中之一为:“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这里所谓“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是指必须存在着剥夺人民警察生命直接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而非间接的、想象的、未来的危险。此事件中,如果仅因尹教授开车欲离,交警拦截不成而开枪,则开枪显无必要,亦不合法。

  但据有关报道,尹教授强行启动车辆后还将交警拖行了数米,由于语焉不详,笔者难以判断“拖行”的具体细节。推测起来,如果尹教授将交警卡在车门或卷入车轮而“拖行”,则有可能出现“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迫情形,此时交警鸣枪并开枪是有合法性的。但此种情形下,警察要开枪准确确命中恐怕极其困难。如果不存在上述紧迫情形,仅因强行拦车未遂而开枪,则实无必要,亦不合法。说其无必要,是指交警完全可以先松手放车,再通知前方的交警继续拦截,而不必冒着生命危险去拦车。说其不合法,是因为不存在能够危及其生命的直接、现实和紧迫的危险。

  所以,在事件真相公布之前,种种评述只能是一种猜测。但减少新闻界之臆测,消除群众的种种误解和非议,当务之急是立即启动对该事件的调查程序,对事件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公正的调查。并及时公布每一步调查进展情况,而不必等到最后结果出来再公布。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此类事件的调查主体仍为当地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而从以往的事件处理看,警方的单方调查结果往往屡遭公众质疑。因而,笔者建议,在此事件的调查中,应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程介入,以增强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此外,和其他袭警案件一样,此事件还暴露出交警盘查技能的欠缺和安全保护意识的淡薄,这也值得警方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本文同时发表于今日《新京报》,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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