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xinwen 发表于 2009-5-15 22:17:04

聋哑人犯罪透析

  在我国众多的人口中,有一特殊的群体。据统计,我国现有包括盲、聋哑、智残、肢残等在内的残疾人约 5164万。这当中,聋哑人约占1770万。这些残疾人自身是不幸的,他们给家庭、亲人、社会都带来巨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压力。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发展还落后于正常人,残疾人的情况不容乐观。近几年来,聋哑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和地域化的特点,他们所结成的团伙犯罪配合默契,手段狡猾,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聋哑人的犯罪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


  1、从客观上来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残疾人社会保障系统的严重滞后,社会接纳聋哑人就业的能力下降,与正常人收入的不均衡及物质生活差距的拉大是构成聋哑人围绕钱物犯罪的动因。他们中许多人缺乏家庭、社会的关爱和照顾,生活环境很差,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贫乏,大事做不成小事又不做,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侵蚀着他们的头脑,这些不良习气一旦遇到合适的气候和环境,就必然会膨胀爆发,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日,他们往往不能通过就业解决自己生存问题,这也是聋哑人再次犯罪比率高的重要原因;


  2、不法分子利用聋哑人幼稚、单纯、智力不能充分表达,不能或无法完全预料行为后果的特殊性,教唆聋哑人玩小偷小摸的游戏,日积月累,变成了胆大妄为,掠货窃财,明抢暗夺,助纣为虐的暴徒。因聋哑人的社会阅历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不法分子的利用和引诱往往毫无警觉,又不加思辨,误入歧途而浑然不知。可见聋哑人犯罪的背后,不法分子充当着一座看不见的“黑靠山”的角色。


  3、有的聋哑人走向社会后,家庭教育往往严重缺乏,任其自由发展,参与打、砸、抢等不法行为,有的家庭成员间酿成了低劣的人生观念,也使聋哑人潜移默化走向犯罪深渊。


  4、有的聋哑人从小接受家庭父母的溺爱以及社会福利的优待,从小失去锻炼机会,失去了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坐吃山空,懒于劳作,导致走向社会后为贪图享受而以身试法。


  5、现行社会分配制度使一些犯罪聋哑人急于致富,又苦于没有门路,遂产生不良动机,滑向犯罪的注重漩涡。


  二、聋哑人犯罪与其他团伙犯罪不同的特点:


  1、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案 聋哑人团伙作案时,用手机短信发出指令,利用因特网进行团伙间跨地区联络,不易被旁人察觉。


  2、跨地区流窜作案 这种跨地区流窜作案,其流动性非常强,破案难度很大。团伙人员除极少数是本地的以外,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地。


  3、利用未成年人作案 聋哑人通过拐卖、诱骗等多种手段网罗未成年聋哑人,培训、控制、胁迫他们来作案。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聋哑孩子生理缺陷,以出去玩或找个好工作为理由,用“手语”将在校或刚毕业的聋哑少年诱骗到目的地,然后,以威胁、恐吓或唆使等方法胁迫聋哑少年盗窃或敲车窗拎包。


  4、大多以占有财产为目的 公交车上或站牌下绺窃,财物不论大小价值多少,见东西就拿。他们一般不会采用刀片割包的方法。


  5、作案团伙化、职业化、组织化 因聋哑人之间依附性强,犯罪分子就将数个甚至数十个聋哑人组织起来违法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且有男有女,年龄大小不一,分工明确,有“老大”或“头儿”,有在街头、公交车上“开工”或“上班”的,有在家做饭的,也有专门记账的。往往在城市郊外寻找交通便利的小区租单元房入住,便于隐藏。


  三、对聋哑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惩罚只能做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应来取相应措施,做到惩处、教育、预防相结合,减少聋哑人犯罪及其危害。


  1、聋哑学校应增设专门的法律教育课。我国现在的聋校在对聋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上,还没有专门为聋哑人编写,供聋哑人使用,适合聋哑人身心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对聋哑学生的法律教育还停留在思想品德课上的道德要求范围内,很难上升到知法、守法的程度。学校应配备从法律专业毕业的老师,开设法律课,将培养健全的残疾人作为教育目标,使聋哑学生在校时学法、懂法,走向社会后守法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2、社会和家庭应多关心聋哑人的工作、婚姻、生活,承担起不可推卸的教育约束监督责任。力争使残疾人能和正常人一样受到教育,不受歧视,安居乐业。在做出有关聋哑人的决策时,应考虑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例如在考虑人员下岗分流时,应尽可能将聋哑人留下来。国家因为有残疾人而给福利厂的减免税待遇应做好,落实好,不能让有的企业打着聋哑人的名义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却将聋哑人的利益置于一边。社会上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在聋哑人的婚姻上多予关心,聋哑人杜交少,信息面窄,应多组织聋哑人的集体活动,为他们择偶创造条件。


  3、公安司法机关要逐步克服语言不通的不足,更好地贯彻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聋哑人犯罪已成为公安司法机关棘手的案件,-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偷盗财物数量不大的聋哑人案件时,-般都在追回赃物后,将聋哑人放掉。这在客观上给聋哑人造成公安机关不会把他们怎么样的错觉,以致这当中的一些人胆子变大,屡次作案,沦为惯偷。对违法情节较重,伤害性较大的案件,公安地机关则聘请懂手语的老师做翻译,但老师毕竟不是专业的专业执法人员,只能进行间接的语言直译,而不能对聋哑人产生直接的威慑作用,审讯效果要差许多。从公安机关办案的实际需要出发,区(县)及以上的公、检、法机关,关押聋哑人较集中的监狱配备专门的手语翻译(最好也能懂盲文)已势在必行。可以在公安政法学校的学员中开设手语(盲文)选修课,或派专人去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培训;也可以从特殊教育师范引进优秀毕业生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后上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成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a>为其提供辩护。”聋哑人在按受审判时,依靠自身力量请律师a>来辩护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人民法院应从法律和道义的双重角度出发,请律师a>、手语翻译为其提供辩护,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既使聋哑人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能感促教育人,对他们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起到积极的感化作用。


  4、正确认识聋哑人犯罪的特殊性,依法惩处聋哑人犯罪。聋哑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尽管存在差别,但他们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却是共同的,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在惩处打击聋哑人犯罪时,应既考虑到法律因其生理缺陷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又为维护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人生财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不放过任何-个聋哑人犯罪分子,让聋哑人和正常人一样既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不容情,但法律威严和社会情、道德情的积极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关注关心聋哑人,那么聋哑人刑事犯罪这一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将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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