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被“诉讼掮客”忽悠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当庭发现一假律师a>,“露马脚”的代理人借故溜出法庭。据查,此人无律师a>资格,却声称是律师a>,并诓称与法官关系“很铁”,代理的案件基本能胜诉,以此向当事人索要“攻关费”。在该院另一起大标的额借贷纠纷中,经法官多方协调最终圆满结案,原告手捧获偿付的欠款及利息,万分感激,犹豫再三,鼓起勇气询问法官是否已收到其代理人要求其购买、并称已“打点好”的购物券。闷在鼓里的法官闻言大惊失色,愤懑不已。后上报院纪检部门虽经查实,完全是代理人向当事人索要钱物的花招,但整起事件给法院和法官形象和声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损害。
以帮人打官司为由,直接或间接的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人被称之为“诉讼掮客”。
近年来,无锡法院在多起案件审理中发现了“诉讼掮客”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象]
形形色色的“诉讼掮客”。“诉讼掮客”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村干部、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干部,甚至有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a>,范围非常广泛。但人员成分是相对固定的,他们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在表象上与司法工作人员往来密切,表示能够在法院找到“关系”,有相当大的把握打赢官司,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们能为其实现诉讼利益。今年三月,有一法律工作者的弟弟,为了使当事人信服,居然花钱请说客,说服当事人委托该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
“诉讼掮客”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诉讼。有的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代理诉讼,有的参与诉讼调解,有的则不直接出面,而是向当事人表示,其能从中“帮忙”。在掮客行为运作过程中,当事人最终利益指向是否实施和实现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可知的,只能凭信任关系去猜测,而且大量的掮客的存在对法官等法律人群体而言也是很难识别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去年十月,退休干部张某向当事人表示,法院某庭长是他的学生,只要打个招呼打赢官司就没多大问题,但必须请某律师a>代理案件,最好还要出面请承办法官吃顿饭,并提醒当事人不要参加,以免法官为难。但这个官司最终还是输了,当事人深感上当受骗,向承办法官道出了原委。
“诉讼掮客”诈取钱物的手段巧妙。其行为动机有为借此提高自己的身份地位,有为索取所谓的“活动费”或“辛苦费”,有为实现变相的利益交换,而最终是实现趋利性目的。在一借贷纠纷案中,某代理人向当事人表示,要打赢官司必须向法官“表示”一下,向当事人索要10000元,此案果然胜诉。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无支付能力,案件长时间无法执行到位,当事人到有关部门举报。经查实,法官根本就没有拿过这位代理人一分钱,也没有吃过他的一顿饭,而是这位代理人借口向当事人索要钱物。
“诉讼掮客”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杜撰事实,归咎于司法不公。掮客司法评价的随意性一方面容易引发当事人过激的自力救济行为、上访甚至暴力对抗事件,严重地破坏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形成极强的诱惑力,使社会公众一有诉讼纠纷即寻求和依赖于“诉讼掮客”,如此循环往复,使社会整体产生对法治的质疑,形成法律信仰危机。
[分析]
“官司未打先找人”的行为习惯,是催生掮客市场的第一因素。“诉讼掮客”行为实施便利、获利容易,掮客与当事人都明知通过与司法机关的私下联络谋取诉讼利益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故而双方在联系时通常会选择较隐蔽的场所,交钱时大多不出具收条,同时除了利害关系人,一般也无其他证人在场。掮客行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但与一般社会上的诈骗相比却有本质的区别,在掮客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大多是“送上门”的,即主动与掮客联系,请求其为自己办事,表现出非常急切的心情。在这种情形下,“诉讼掮客”不必精心编造条件和费力实施行为,就能轻易得逞。当事人法制意识薄弱,经“诉讼掮客”蛊惑,容易产生通过人情而谋取诉讼利益或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司法公信力与群众期望值尚有一定差距,亦给掮客提供了可趁之机。
一些从业律师a>和法律工作者,不能保持职业操守,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充当掮客,这并非子虚乌有。尽管这种人为数极少,但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相当严重。年初,滨湖区法院曾判处一律师a>有罪,虽然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这是在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伪造法院判决书搪塞当事人,从而触犯法律。
公民代理案件制度的不完备和法规缺失,导致“诉讼掮客”有机可乘。由于考虑到诉讼成本,一些当事人为了少花钱,私下与没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约定代理费用,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出现。而其中部分人员的素质不高,或者纯粹就是“诉讼掮客”,根本不能对当事人和法律负责,而是借代理案件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以合法身份出现、实则具有“诉讼掮客”特质的公民代理,法院和相关部门却无相关禁止性规定为由制止,除善意提醒当事人外,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裁。
[对策]
“诉讼掮客”既抵毁司法形象,又侵蚀司法公正,应当加大对其打击力度。针对诉讼掮客现象的隐蔽性、多发性特点,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地党委牵头,构建起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社会综治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调处体系。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理和运行环节上发现的苗头性现象,要及时通报,对存在的掮客行为要“露头就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打击“诉讼掮客”的高压态势。同时,建议修订刑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增加打击“诉讼掮客”活动的条款,确定适度的量刑幅度,从而进一步筑稳“不敢为”的威慑性防线。
加强司法队伍素质,防止“诉讼掮客”腐蚀法官队伍。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法治理念教育、机关作风纪律建设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并逐步构建完善的自律机制。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造就清廉的司法干部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强化社会一体化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法院内部制约机制改革,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对权力主体责任条款进一步明晰化,在确立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基础上限制个人处理案件的实权,重大程序决定和实体处理决定应集体决定,减少随意性。应坚持推行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当事人监督,重视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加**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强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及司法机关的办案制度、程序等基本知识,减少公民遭遇诉讼的无助感,使其确立从相信熟人、相信关系到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的信念。特别要加强对在押人员亲属的教育,使其帮助犯罪亲属安心改造,认罪伏法,消除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不因轻信他人的谎言而越陷越深。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正面宣传功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导司法工作中先进典型,大力倡导和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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