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ivk 发表于 2009-5-16 15:25:26

被告人年龄不实现象突出

  “为了能够出来打工,托人让村委会出了个证明,证明咱娃年龄已满16岁,到乡里办到了外出务工证,其实那会娃儿才15岁……”一位外来务工人员用略颤抖的声音向法官解释。


  这是一起团伙盗窃案,三被告人之一张某显得年龄较小,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张某对自已的出生年月表述前后不一致,感到起诉书上的年龄与实际年龄可能不相符,便找到了其父母,进一步发现了被告人年龄上的疑点,后经村民、老师和村委会干部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89年10月12日,作案时的年龄不满16周岁。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多起案件存在被告人真实年龄与户籍资料年龄不符的情况,给定罪量刑带来风险。


  调查发现,这些年龄有疑点的案件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如果按照户口登记的情况均已成年,有的真实出生年月与户口登记相差几天、几月和数年不等。同时还发现,年龄不实的群体以外地贫困地区的农民子女居多,这些人平时大多在无锡打工,或者是父母打工,子女在社会上闲逛,无所事事。据无锡政府网公布的数据表明,在锡的外来人口约150万,其中未成年人10万左右。


  年龄不实的表现及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原始户籍资料登记有误,常见的表现为阳历(公历)生日登记成阴历(农历)生日,其间约有一个月左右的差异,这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四川省某地在锡务工的人员中,对出生年月只讲阴历,不讲阳历。他们告诉法官,是因为出生时老人习惯用阴历记载生日,时间一长就不知道阳历的出生日期了,户籍资料也基本上是阴历生日。这样就将年龄报大了一个月左右。例如被告人蒋某盗窃一案,户籍记载蒋某作案时已满18岁,但蒋某提出其系未成年人,经无锡市体育科学研究所进行骨龄鉴定确认,其实际年龄为17.2周岁。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以未成年人犯罪认定,对蒋某依法从轻处罚。


  ――家长为了让孩子尽早出来打工,想方设法通过当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孩子已成年的证明。被告人任某抢劫一案,任某的真实出生年份为1992年1月16日,但其父母怕他出来打工年龄太小有些单位不肯接收,于是到当地派出所将任某的出生年份改成1988年12月12日,而其数次作案的时间均在2007年7月,导致出现依据户籍资料作案时是成年人但实际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法院通过多方调查核实了其真实年龄,并以未成年人犯罪对其减轻处罚。


  ――家长受迷信思想影响,把出生于不吉利日期的子女生日虚报成其他日期。在被告人钱某抢劫一案中,被告人的母亲提出因钱某出生于1989年当地民间称为“鬼节”的日子,她嫌不吉利,遂将孩子报成1989年6月13日出生。而钱某于2007年6月29日实施抢劫,依据被告人母亲的证言尚未满18周岁。对此,法院对其证言及原始出生证、户籍登记机构人员顾某的证言进行了综合判断,最终确认被告人钱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作出拘役4个月,罚金500元的判决。


  ――少数民族地区的家长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罚,通过故意报大年龄拉开孩子间的年龄差距。按照有些少数民族当地的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三个孩子,但每个孩子必须有一定的间隔期限。被告人李某为苗族,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松桃县,当时父母为了再生孩子,将李某的出生日期报大了一岁。法官最终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作案时不满18岁,具备从轻和减轻处罚法定情节。


  ――有的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户籍资料,无法查实出生年月。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自称原籍安徽省安庆市,但当地户籍登记并无其人。经走访当地村委和村民,证实确有其人,是因为超计划生育,害怕被罚款,故意没有报户口,属于“黑户口”。但被告人父母提供的出生日期与村民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即作案时年龄满不满18岁不能确定。


  这些被告人年龄不实的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诸多困难,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为核实被告人的年龄展开了大量调查工作,客观上延长了审理期限。面对这种情况,无锡法院刑庭审判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提出以下对策:


  审查被告人身份证明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材料,并附照片。由于年龄问题对被告人量刑至关重要,仅凭电话记录等单一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一般应辅之以其他证据佐证,至少应有法定机构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及承办法官至被告人出生地实地调查。


  在被告人年龄问题上证据不充分但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的,采用骨龄鉴定等科技手段加以甄别,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度。但鉴于一些骨龄鉴定证明力的有限性,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当骨龄鉴定结果与户籍登记及证人证言不一致时,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置。


  对户籍资料记载是成年,被告人或其父母提出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医护人员、户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的,一般可认定其为未成年人。


  对经过多方调查也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则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由于城市外来人员特别是未成人已成为犯罪的高发群体,建议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对其持有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实行严格把关,从而为审判机关不枉不纵罪犯提供确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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