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vufdf 发表于 2009-5-16 15:25:26

摩托车及电动车行业的“暂存单”现象亟待重视

  随着江苏无锡锡山区摩托车、电动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电动车配套行业也日渐壮大。在交易往来中,以“暂存单”形式买卖配件引发的诉讼也逐渐突出。据统计,今年以来,锡山法院民二庭共受理涉及暂存单的商事案件12件,由于该类案件定性难、影响范围广,成为困扰商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面临的现状


  锡山法院辖区内摩托车、电动车企业众多,配件交易日趋频繁。在部分范围较大、实力较好的企业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经营特点。据了解,从1998年开始,摩托车行业中就有以“暂存单”代替送货单的做法,即供货商将货物送至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开具暂存单给供货商,以此作为收货证明和结算凭证。这种做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其他摩托车、电动车企业所采用,成为行业中惯常采用的方法。一旦供货商因货款结算出现问题提起诉讼,则生产企业往往会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要将尚存的配件予以退回”作为抗辩理由,甚至还有退货清单上的货款超过起诉金额的情形。这类案件由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退货与付款之间差距甚大,矛盾较为尖锐,几乎不可调和。今年民二庭仅有2件因供货商接受退货而达成协议,其余均作出了判决,并有3件提起上诉。


  二、困惑与思考


  1、案件如何定性


  该类案件诉诸法律后,案件的定性成为一个难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暂存单形式看,应是一种货物的暂时存放行为,过一段时间双方进行结算,对质量不合格的配件,也可以由供货商自由调配,省却了退货手续。因此,应定性为保管合同,这样对供货商而言,厂商使用多少结算多少,有利于促进供货商提高产品质量。对生产企业而言,也能较好地解决流动资金不畅问题,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形式看名称是“货物暂存单”,但实际上就是送货单,只是生产厂家出具的一种收货凭证而已,故应定性为买卖合同,提起诉讼后,生产厂家应支付相应货款,而不能将未用部分予以退还。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生产厂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供货商送货时,不像其他行业那样,在供货商的送货单上签名,而是必须换成生产厂家印制的暂存单,这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生产厂家的一种霸权做法。生产厂家的利益是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同时所有的商业风险均由供货商来承担,这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涉及到是退货还是付款的大问题。我们认为,经济交往和其他活动一样,强调的是公平、诚信,我国立法也是鼓励交易。以存放的形式收取供货商的货物并予以使用,将所有的商业风险转移给供货商,显而易见,这种做法对供货商而言并不公平。如果生产厂家拿了很多货迟迟不进行结算,定性为保管合同,供货商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其货款的数额将视生产厂家的使用情况才能确定。一旦在所有行业均以此方式进行销售,将产生严重混乱。因此,在现有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定性为买卖合同较为稳妥。


  2、是否可认定为行业交易习惯


  这种做法在摩托车、电动车行业极为普遍,能否认定为“形式上是暂存单,实际上是供货凭证”是该行业的交易习惯,是我们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思考的问题。若能以此认定,则案件的定性将迎刃而解。


  我们认为,“暂存单”现象在相关行业中具有普遍意义,如不能正确判定“暂存单”案件,将影响整个行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此现象亟待共同重视和探讨。同时,供货商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完善合同手续,完备手续以防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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