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经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核心提示浙江嵊州一名法官与他人订立经营性合伙合同,被对方以“法官经商违反《法官法》”为由诉请合同无效。但当地法院两审都认定,法官经商虽然违法,却不影响合同效力。为此,检察院提出了抗诉。
⊙本报记者陈松龄实习记者廖洁/文
特约记者冯伟祥/图
2007年7月31日,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绍兴市中级法院2006年一项民事判决有误,这项判决认定法官经商合同有效,并由此引发了轩然大波。《法制周报》获悉,浙江省高院将于11月29日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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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个案子,赵春兰前夫潘某所有、实际由赵使用的这辆轿车被嵊州法院扣押
对于绍兴中院的判决,此前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法官经商一旦被认定有效,将成纵容“官商勾结”恶例,将使国家对法官的“禁商”规定形同虚设。
法官与女商人合伙开店
2004年4月27日,赵春兰(化名)与浙江省嵊州市法院法官钱新华(化名)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出资70万元,合伙开设哥弟牌服饰店,由赵春兰负责经营。协议订立后,出于钱新华身份的考虑,赵春兰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经营管理服饰店。
但随着2004年5月服饰店的开张,赵、钱两人关系开始恶化,并为合伙股份的转让打起了官司。
赵春兰向嵊州市法院起诉钱新华,2006年3月13日,浙江省嵊州市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但因被告钱新华系该院法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新昌县法院管辖此案。
赵春兰的代理律师a>认为,被告钱新华作为在职法官,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严重违反了《法官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求确认原、被告2004年4月27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和此后的一系列协议书无效。
新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官违反此规定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私法行为效力不受影响。本案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意义上具备合伙投资的主体资格,且被告仅按合伙协议提供资金,实际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即便被告从事了合伙经营活动,民事行为的效力亦不受影响,故驳回原告赵春兰的诉讼请求。
此后,绍兴中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赵春兰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007年7月31日,浙江省检察院以绍兴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所谓“只有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才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存在错误。二审法院这一观点既缺乏法律依据,又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感觉很委屈
2007年11月20日,《法制周报》记者拨通了钱新华的手机。他承认自己知道《法官法》规定法官不能经商,当时领个体户执照,自己没有参与经营,就是为了规避这一法律。他觉得这样做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就像平时大家买股票一样。而且《法官法》虽然规定法官不能经商,但却没有规定违反《法官法》的民事行为无效。
“我出了70万元,一分钱不少。”钱新华表示,在官司还没打之前,自己所在的单位就知道了这件事,并要求他退股,少要点钱算了。赵春兰可能听了别人的撺掇,付了32万元后就不付了。
“我在法院工作兢兢业业,立过两次二等功,两次三等功,现在就毁在她手里了。”钱新华说,因自己和赵春兰合伙的事情,他已受到单位的严肃处理:严重警告并待岗三个月,但后又因赵春兰把事情闹大,他不得不向法院打了提前退休报告。
签订合伙合同是否有效?
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此案抗诉的某检察官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从执行角度来说,公务人员只有从公务活动的报酬当中获取收入,才能够保证自身的廉洁,才能保证自己一心为公,不以权谋私。”
这位检察官说:“钱新民投资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企业,有非常强烈的人的结合的因素,更何况这个服装店还在他工作的辖区之内,一旦发生什么事情就很容易造成偏袒。就算他没有偏袒,群众也很容易相信他会偏袒,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湖南清源律师a>事务所律师a>谭云也认为,赵春兰与法官钱新民签定的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谭云说,《法官法》明文禁止法官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钱法官应当遵守。《合同法》规定,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合同,本案中钱法官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所签合同依法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肖军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法官合伙协议有效,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如此下去,它将使国家法律的“禁商”规定形同虚设,等于法院为所有的公务员经商开了一个大大的“后门”。
“如果法官成为了”见钱眼开“的商人,其手中的天平必将因为另一头利益的加码而倾斜。”肖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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