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vjdwkk 发表于 2009-5-16 15:26:08

孕妇之死,谁之过?

  在生命危急时刻,是机械遵守法律法规a>重要,还是挽救危在旦夕的生命重要?日前发生在北京的“孕妇因丈夫拒绝签字同意手术而母子双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11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局近日已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对孕妇李丽云之死进行评审认定,结果为: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最终死亡不可避免。

  争议STRONG>

  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因肖身无分文,医院决定其妻免费入院治疗,但肖拒绝签字同意医院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

  
http://www.dffy.com/upfile/20071130192440-0.jpg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尽管有众多医护人员、旁观者和到场警察苦苦劝告,但肖志军始终不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当晚7时20分,李丽云在医院去世,胎儿也随之夭折。

  3个小时的交涉过程,也是这位孕妇病情加剧面临死亡的过程。期间,医院显得很“负责”,除了劝说肖志军签字,也和警方联系,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还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但领导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A>》的规定,医生对患者施行手术,应当先经其本人或者家属签字同意,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医院负责人批准。

  朝阳医院认为,如果未经孕妇家属签字同意就实施手术,是对法律的违反。

  但舆论批评则认为,医生不应为了机械遵守法律而视生命危机于不顾,此外,前述情形属于“特殊情况”,医院负责人应该批准。因此,医院方说自己是为了“遵守法律”的辩解其实没有道理。

  事后有媒体调查表明,肖志军实际上并不是李丽云的合法丈夫,甚至李家的人都不认识肖。现在,李的家人正准备起诉医院和肖志军。

  肖志军的一些真实细节STRONG>

  “肖志军两三岁的时候得过脑膜炎,可能还留有后遗症。”衡阳市衡南县泉湖镇清水村村支书王秋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肖志军小时候很内向,大家都觉得他很呆。他离开家乡十几年了,如果没有发生这次的事情,大家都会觉得他消失了。”看着肖志军长大的邻居肖立机证实了王书记的说法。

  记者了解到,肖志军从小就比较叛逆,父母教训他时,他会顶嘴甚至还手。当官是肖的梦想,他曾致电家人,等升官发财了,再“荣归故里”。

  肖志军的父亲退休后因车祸残疾,他的母亲有严重的类风湿关节炎,走路都很困难。了解到肖志军在北京的事情后,两老气愤之余不免伤心。

  20年前的另一种结局STRONG>

  “那家医院太没人性了,再怎么样,也要先救了人再说。”11月26日,家住长沙市雨湖区的杨琦在电视上看到关于肖志军的新闻之后,心情十分激动。

  杨琦告诉《法制周报》记者,1985年1月5日,她住进了湖南医学院附属二医院(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妇产科待产。

  据杨琦描述,当时她情况十分危险,根本来不及等到家属签字,医生就将她推进了手术室。“医生说,能抢一秒就是一秒啊,我被推进手术室时,我父亲和丈夫才刚到医院门口。后来我儿子顺利降生,医院就要他们补签了手术同意书。”

  湘雅二医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以后,像杨琦这样的情况这几年都没有再出现过。“从医生的角度来说,首先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但至于条例合不合理,则是另外的问题。”

  谁的责任?STRONG>

  长沙市晨光心理咨询中心主任陈新认为,从肖志军自己的描述来看,他还具有“易受暗示性人格”的特征。肖志军迷信和尚的说法,认为自己的第一个孩子会死,这种心理暗示在他当天的行为里可能也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律师a>协会医疗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a>陈志华认为,“从救死扶伤这种天职的角度来讲,我个人认为医院已经尽到目前现有条件下所能做的一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医院在这个事件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德恒律师a>事务所律师a>王兆峰认为,肖志军在妻子李丽云生命垂危的时候把她送到医院,但却不相信医生的话,不相信不手术就会死人的结果,是对事情的后果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肖志军与妻子关系紧张、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就不能下他想把妻子和胎儿”置于死地“的结论。”王兆峰表示,如果说承担责任的话,肖志军应承担刑法上的过失责任。如果定罪的话,对应的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孕妇之死,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