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用制度打通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间"绿色通道"
人民调解如何突破原有格局更好地服务百姓?法院案多人少困境如何破解?近日出台的《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让这两大难题顺利解决。据悉,该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司法厅共同起草制定,旨在用制度来打通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绿色通道”。
“近年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相互配合一直仅仅停留在司法实践上,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最终效果也不一样。我们经过两年的试点和总结,让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化。”山东省高院副院长李勇说。
该意见关于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衔接的具体规定有七条。其中规定,今后对未经过人民调解的常见性、多发性简单民事纠纷,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要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据了解,一方面,法院新收案件逐年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和网络日益健全,截至目前,已经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四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调解亟需拓展工作领域。
“在这种形势下,司法局和法院联手成为可能。法官需要减负,人民调解员需要提升能力和拓展领域。”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马灵喜说。
该意见还规定,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发出支付令;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只要经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程辉说:“意见还使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今后人民调解不仅可以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多发性民间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还可受法院委托,调解简单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据悉,山东省很多地方已经将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间的有效衔接纳入综治考核,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认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可以切实增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平安山东建设的需要。今后我们要致力于打通更多维稳领域的‘绿色通道’,为基层安定团结增加‘润滑剂‘,加固‘安全阀’,为老百姓谋最大的福祉。"(记者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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