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TheBrd 发表于 2009-5-17 21:52:40

畸形的诉讼结构是冤案频发的根源

  1月25日,山西省高院对郝金安抢劫一案进行再审。下午3点,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服刑十年的原审被告人郝金安被当庭宣告无罪。而郝金安之所以沉冤得雪,是因为2006年4月河南宜阳警方在一次巡逻盘查中,抓获了案件真凶之一牛金贺,牛主动交代了伙同张广荣、蔡德民等人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1月26日,检察日报)

  与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a>类似,郝金安沉冤得雪,并非是制度纠错之功,而是得益于一个偶然事件:真凶牛金贺落网,出于良心发现,他主动交代了警方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试想,如果牛金贺一日不落网,或者落网后仍拒不交代,则郝金安之冤必定是石沉海底、永无昭雪了。近年来,从佘祥林a>式的“死妻复活”,到郝金安式的“真凶落网”,一次次极具戏剧色彩的冤案昭雪,促使人们不断追问:我们的制度到底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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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大多冤案一样,警方的刑讯逼供,是冤案铸成的首要一环。在再审庭审中,出庭的检察官、审判长多次询问郝金安“为什么当初承认杀害刘茵河”,郝金安声音哽咽、潸然泪下说:“他们打得我要死,我不承认,他们就要一直打我”。其实,还可以断定的是,与刑讯逼供相伴而行的,必然还有警方的指供、诱供。因为,对一个无辜者而言,即便是大刑伺候,也不可能从其口中逼出一个与现场情况完全一致的供述来。

  但冤案反思,决不能止于刑讯逼供。因为,从整个诉讼流程看,警方的侦查结论,仍须接受起诉和审判的反复检验,才能最终成为审判结论。而任何冤错案件,在证据体系上都不可能毫无瑕疵。如果起诉、审判环节能够严格把关,就完全有可能为无辜者纠错、申冤。郝案中,证据的疑点和漏洞也明显存在:原案认定郝金安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刺倒在地,与尸体检验不符;现场勘验并无铁锹和木板存在,与认定用木板击打被害人头部有矛盾;被害人脖子上的伤痕也与判定郝金安用手卡被害人脖子所造成的伤痕不一致等。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郝金安本人也一再提出:从其住处查获的血衣、皮鞋都是别人的,凶手很可能是牛金贺等人。但遗憾的是,这些均未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透过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a>、郝金安等冤案,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个将“冤案”铸造成“铁案”的可怕诉讼机制:在侦查阶段,警方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物证、痕迹、鉴定结论等趋于一致,炮制出一个看似“铁证如山”的“冤案”。随后,警方将制作完毕的“半成品”传递给检察院、法院,检、法机关再根据警方的结论提起公诉、作出判决。最后,当判决生效时,“成品”出炉,“无辜者”终成“罪犯”。在这一诉讼流程中,纵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a>提出种种理由百般申辩,都是螳臂挡车、无力回天。

  有学者将我国这种诉讼结构命名为“线形结构”,或曰“流水作业式”,并形象地解释为:“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其实,从司法实践的实际运行看,说是“线形结构”、“流水作业式”仍不够准确。如果这条“线”是一条“平行线”,尚可指望通过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为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一定保障。但从实际运行看,这条“线”实为一条“下行线”:公安机关不仅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在实际的政治权力格局里,地位也往往相对优越。一旦其侦查终结,拿出一个冤假错案的“半成品”来,则在起诉、审判等诸环节,均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下行线”结构所带来的体制惯性,使检、法机关即便真想纠正错案,也将面临极大的压力,十分困难。

  因而,杜绝冤案之道,根本之举在于制度改革,改变畸形的“下行线”式诉讼结构。第一步,是要恢复和保障现行法律所确认的“平行线”结构,公、检、法之间既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更要“相互制约”,对警方的“半成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第二步,是要建立符合诉讼原理和法治理念的“上行线”结构,摈弃侦查中心主义,树立司法权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新格局。在“上行线”式的诉讼结构中,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关系将由“滚石下坡”变为“推车上坡”,警方的侦查结论将在起诉和审判中反复接受来自检察官、法官及辩方的持续质疑与检验,从而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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