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kuing 发表于 2009-5-17 21:52:43

“真凶”何时不再成为蒙冤者的救世主

  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已经服刑10年的农民郝金安案件,根据杀害刘茵河的犯罪嫌疑人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的供述,证实郝金安未参与杀害刘茵河,法庭当庭宣判郝金安无罪。

  冤案大白,对于郝金安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安慰,然而为了这本该属于他的清白,他却付出了10年的人身自由作为代价。让我们遗憾和警醒的并不在于此,倘若,郝金安的冤情是在司法机关主动纠错或者通过刑事救济手段得以昭雪,我们为郝金安高兴的同时也该为我国刑事司法机关能有如此的纠错及救济能力而欣慰,为法律最终还无辜者清白而振奋不已。遗憾的是,郝金安的冤情又一次以真凶出现的方式得以昭雪,这不由让我想起与郝金安同样命运的杜培武、李久明来。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真凶杨天勇出现得以证实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错案,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该案被浙江省温州市警方侦破,作案人为蔡明新)。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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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记者在报道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时提出疑问──难道冤假错案只有死者复活和真凶出现(比如佘祥林a>案)才能真相大白吗?

  郝金安的无罪释放又一次让人们疑惑是否真如该记者所说的,只有真凶出现,真相才能大白,冤案才能昭雪呢?郝金安、杜培武、李久明,三个冤案的受害者,都因真凶的出现得以平反昭雪,这看起来似乎已经形成了某种定律,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活动无法避免的现象,然而近年来一再曝光的错案,却让人们感觉到这些错案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思考之一:“无罪推定”何时才能真正进入司法人员心中?

  在郝金安案件中,原案认定郝金安杀人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死者刘茵河身上无捅刺伤,原案认定郝金安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茵河刺倒在地,与尸体检验不符;现场勘验并无铁锹和木板存在,这与认定用木板击打刘茵河头部有矛盾;被害人刘茵河脖子上的伤痕也与判定郝金安用手卡刘茵河脖子所造成的伤痕不一致。当初,就是在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草率地认定郝金安杀害了刘茵河。“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刑诉法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然而,在这两个案件中,这一原则都没有得到遵守,司法机关主观认定嫌疑人必定有罪,在此前提下,收集或者制造出所谓的杀人证据,根本无视证据链条中存在的漏洞,及相互矛盾之处,目的只有一个,置嫌疑人于有罪的境地。这种与无罪推定背道而驰的做法只能让人们感觉到冰凉和压抑。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这和我国司法人员执法观念没有转变有关,一切都还是着力于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思考之二:刑讯逼供──老生常谈,为何常谈常有?

  在郝金案再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官、审判长多次询问他“为什么当初承认杀害刘茵河”时,郝金安声音哽咽、潸然泪下:“他们打得我要死,我不承认,他们就要一直打我”,让旁听的群众为之动容。如果,当初打郝金安的办案警察也在法庭上,他们该作何感想,他们所代表的国家侦查机关的严谨、庄严、正义该何以示人?

  杜培武案中,侦查员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现场”。李久明案件侦查过程中,李久明遭受了通电、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不让呼吸、打耳光、打火机烧等刑讯逼供行为,致其脸部、手腕、手指、脚趾间、臀部多处肿胀、化脓糜烂,双手失去知觉(见李久明所书《控告书》)。

  非法取证是刑事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已众所周知。然而,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当中都存在刑讯逼供,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酷和野蛮。一方面,刑讯逼供容易制造冤假错案,人人皆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却对嫌疑人屡屡施行刑讯逼供,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意要制造冤假错案吗?当然不是,可是,人们一定要问,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是,在郝金安、杜培武、李久明案件中,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不仅仅被当作关键证据,而且成为引出其他证据的牵引线,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一步一步地形成了所谓完善的证据链条,导致错案最终产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刑讯逼供难以避免了。侦查机关为了所谓的“命案必迫”,不惜一切手段获取证据,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检察院和法院那里都顺利地通过并得到采信,既然如此,折磨犯罪嫌疑人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水落终将石出,真相终将大白,可是,倘若所有的冤假错案都需要真凶的出现,才能揭开错误的面纱,那么,是不是,就该让所有的蒙冤者在心中祈求上帝让真凶尽早的出现吧,因为,只有他们才是蒙冤者的救世主!

  是吗?绝对不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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