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隆废止"挂牌保护" 专家:法律框架内想点子
新闻回顾:河北围场等县政府"挂牌保护"重点企业被指滥作为
河北省兴隆县终于取消了对重点企业的“挂牌保护制度”。
这是法制日报5月14日刊发《河北兴隆县继续执行“挂牌保护”行政处罚“上管一级”剥夺法定执法权》一文后,兴隆县宣传部部长王冰玉于当天下午5点左右代表该县县委书记、县长打电话通知记者的。
5月15日中午,兴隆县政府派县监察局和宣传部的相关负责人专程来到法制日报社说明情况,从他们递交的材料看,兴隆县在取消这项制度的过程中,确实有些“挣扎”,因为,他们认为,这项制度确实在保护重点企业、限制执法部门“乱执法”、“乱收费”方面效果明显。但是考虑到法制日报报道中提供的法律专家的意见,兴隆县政府还是下决心选择了对“法律”的尊重,取消“挂牌保护制度”。
该县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挂牌保护制度”原本是为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制定的一项措施,其依据是今年2月25日县纪委和县监察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环境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明确了53家重点保护企业,目的是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发票或不开统一票据等行为。
县政府制定该制度的良好出发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制度确实冲撞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该法明确规定,处罚权的转移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那么,县政府是否可以在法律框架许可的范围内,继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呢?
为此,记者专程请教了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
“我相信这种保护制度的效果肯定比原来的状况要好,但就是与现行法律有冲突,因为兴隆县的做法相当于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这种处罚权的集中,必须通过国务院批准。”应松年教授解释,然而兴隆县政府是否可以尝试一下用内部监督机制解决这个问题呢?比如,出台一个内部程序规定,要求企业和执法部门对所有执法活动进行本部门备案制,即执法部门去企业执法必须填报一张执法检查记录,留一份交本部门备案;企业也可自己填写一份被检查的记录,自己备案。县监察机关可以检查这两份执法与被执法的备案是否一致,如果一致,说明执法行为规范,如果不一致,监察机关可以重点审查为什么不一致。应该在内部监督机制中强调,各执法部门的“一把手”,对该部门的执法行为负责,其所管部门如出现乱执法行为,追究“一把手”责任。这样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兴隆县不妨尝试一下。
应松年教授说,现在县一级的执法状况很复杂,兴隆县原先对企业“挂牌保护”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欠缺了对现行法律的论证,使得一件立意新鲜的制度游离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之外,只要在法律框架之内想点子,相信这种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兴隆县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取消“挂牌保护制度”后,他们将组建“优化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全天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对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和党政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只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制定严格的内部监督程序、讲究处理时效和公正廉洁的作风,所有企业都会受惠,而不仅仅是重点企业。”应松年教授如是说。 (记者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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