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ZoBwHS 发表于 2009-5-18 12:15:23

构建诚实信用体系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信用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能产生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有形的财富。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它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个体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和谐发展,轻视不得。


  一、信用的价值思考和构建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信用是人类文明的果实。它体现了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它是整个社会交往赖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市场经济需要信用,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


  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众所周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交换,其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是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互相信任的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守信用,就会使等价交换关系遭到破坏。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没有信用,就没有有序的市场;没有信用,一切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如今,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由于出现信用危机,商品交易行为甚至倒退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状态,信用危机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制约了经济的长久发展。


  信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够形成良好的信誉,而拥有良好的信誉就会在社会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信誉是无形财富。这种无形财富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珍贵。一个企业缺少资金,可以借贷;而缺少信用,却无法借贷,只能靠自己痛改前非,慢慢恢复信用。当然,个别不讲信用者可能得益一时,但不可能得益于长久;可能得益于一事,但不可能得益于全部。纵观历史,环视世界,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能够长久立足;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也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国家能够兴旺发达。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一起绑架案:说的是平日里相好的俩哥们,在日常交往中不分彼此,十分和睦,在经济交往中仅凭感情和口头约定行事。谁知忽然一天,这要好的哥们为了一起经济纠纷闹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官查明,他们经济交往中没由立下书面凭据,难以认定客观事实,驳回起诉。日后,二人反目成仇,引发刑事案件,先是雇佣黑社会绑架他人子女,继而又雇凶伤人。最终,肇事者去了他该去的地方。


  通过分析这一案例,我们在呼唤理性及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多了一些凝重的思考。这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案本可以避免,假如当事人诚信,不仅可以节省代表社会公正文明的社会资源一一司法资源,减少国家资源浪费,而且可以避免悲剧的产生。


  思考之一:我们处于市场经济起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政府制定法律大家遵守。作为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在调整规定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对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任何夸**律作用,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是形而上学的。


  诚实信用不仅作为道德准则,而且也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试想,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在利益面前,能够真诚相对,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行为,不可能由一个经济纠纷发展成为雇凶伤人的为刑事案件,也不能如此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


  思考二: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惩罚制度和救济制度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主要的位置。可以说是失信就失去一切。例如政府失去诚信,导致公权的滥用,政府威信降低;企业失去诚信,就会失去市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公民失去诚信,就会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学术失去诚信,学术水平下降。因此,诚信作为构筑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造成部分,作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失信警示惩罚制度,以此标定公众的诚信等级,作为价值体系优劣的标准。


  失信警示惩罚制度是指公众在社会生活方面违反诚信受到警示处罚的制度。失信,尤其是恶习意失信的,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警示制度给予处治;同时对于哪些遵守诚信的给予法律救济制度和保障制度。诚如本案,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此有诚信义务,一旦违反将面临严肃的后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思考三:市场条件下,诚信应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和鲜明法律意识


  当我们崇尚诚信质朴的时候,也许愚昧无知随之而来。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边远农村,由于愚昧和落后造成的悲剧,枚不胜举。试想,假如当事人在利益面前,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真诚相对,诚实信用地对待自己的行为,不可能由经济纠纷发展成为一个雇凶伤人的刑事案件,不能不说是愚昧和落后造成的时代悲剧。


  二、信用的现状、成因和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


  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极其严重的信用危机。不少企业对诚信的违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故意违反。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本身就不具备诚信意识,不根据诚信准则行事。为了谋取自己的短期利益在经营过程中自觉不自觉违背了诚信的原则。(2)有些企业自身比较重视诚信,却能容忍其他企业的无信。据有关资料统计,对贿赂客户的容忍率为71.3%,对短斤少两的容忍率为55.4%,对打不实广告的容忍率为55%。这样的容忍度无疑为“无信”提供了温床,助长了无信之风的蔓延。(3)组织诚信与个人诚信的冲突。在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充分、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利益失衡。在企业与经营者,企业与职工,经营者与职工,企业与国家,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均存在不平衡。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组织诚信往往会与个人诚信发生冲突,最终既影响个体又影响组织。


  同时,与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亟需完善。比如,央行只公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但个人信用评级办法等尚未出台,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还很薄弱,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都未形成完整的考核机制。个人财务信息分散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个人资信的资源共享体系尚未建立.


  另外,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制度,个人信用难以把握,这就很容易导致债务悬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我国是一个讲究“德”的国度,很早就有“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之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信用危机却表现的如此突出,究其原因如下:




  首先,是信息的非对称性。交易双方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可能了解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从而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交易过程中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而且在隐蔽成本小于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这样的行为就会大量发生。


  其次,是信用基础薄弱,产权改革不到位。市场主体的自有财产是他们承诺付还债务的信用基础。而在我国的产权结构下,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改革后,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相对独立,但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很大一部分还并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的经济主体,他们以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道德风险也就由此而生。


  再次,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粗线条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其结果是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于是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陷入了一种怪圈:一方面各种市场法制规则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个人信用沦丧。最近接连发生的“银广夏事件”和“仪科惠光案”都是信用危机的显著体现。更有经济学家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首要问题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信用不足。


  最后,政府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信行为。地方政府一方面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常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一旦出现问题又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归还债务的企业或个人,特别是本地企业和居民,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


  在美国,人们大可以“举债度日”花未来钱,没有人会动逃债、逃税的念头,因为他们不会拿自己一生的信誉开玩笑。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构建信用体系的基础,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构建信用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这其中征信行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所以,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


  法律是建立信用体制的有效保障。银行呼吁尽快出台关于信用的法律法规a>,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使信用体系建设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些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被禁止公开或流传。因此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提前出台相关法律条规,保证征信信息开放,即对征信数据的采集、统计处理、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存储和依法商业化传播的全程开放。


  总之,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a>,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


  三、建立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体系,当前必须把着力点放到企业、个人、中介组织、政府这四个层次的信用建设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


  1、? 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现有企业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但也确有一批企业因不守信用而被处罚。所以,加强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诚信和信用建设,对建设全国信用体系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是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关键。


  大力培养企业经营者的信用素质。为此,除对企业经营者加强培训和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外,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守法纳税的监督检查,人民银行要引导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建立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证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检查及信息发布工作,工商联和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规范,等等。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库、企业付款信用数据库、坏账(黑名单)信息库、依法缴税信息库、产品质量信息库、合同履约信息库、环境保护数据库,等等;按照数据库建立的层次,又可分为政府主办的企业(包括国外企业)资信数据库、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和征信公司资信数据库等。建立这些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守信用企业的激励作用,即增大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业机会,二是对不守法企业的惩罚作用。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a>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建设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制定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各类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等等。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a>》。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中期年报、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监督,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个人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提高上市公司在国内外投资者中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是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难点。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首先是要对全民进行诚实守信教育。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形成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氛围,使讲信用和遵纪守法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要依据国家法律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牵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特别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因此,国家要制定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各级政府要依法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汇总,特别是那些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要建立真正的利益导向机制,使得重合同、守信用的人能从中收益;更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即个人破产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者无利可图,并为其逃废债务等严重侵权行为而付出沉重代价。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使在债权入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冻结除破产人基本生存保障条件之外的所有财产,让其“入穷籍”。法院受理后,首先核实查封其财产,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方面协同监督。其次,实行公开的法律听证会制度,破产主体人有法定义务公开向听证会陈述有关破产的一切询问,并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若有拒绝或伪造,按破产犯罪从重处罚。对债务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造成债权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缴其个人财产抵偿给债权人外,还应设立具体的刑事责任的量化标准,追究其破产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要从法律规定上限制破产人今后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例如破产人不能从事公务员、会计师、公证人、银行职员、公司法a>人代表等职业,以加大个人从业的机会成本,使破产人不仅受法律责任制约,而且还受破产后从事职业的约束。




  在“惩恶”的同时,还要注意运用“扬善”的方法通过鼓励积极构建信用体系,找准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民营经济、提高人民利益的结合点,使广大人民群众尝到提高个人信用等级对发展经济的甜头。例如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的农村信用社对评为“信用村”(即还贷款无逾期、无呆滞、无呆账、无拖欠利息纪录的行政村)的“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小额农贷无需担保的措施,大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3、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从建设全国信用体系的全局来看,政府信用是影响全局、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因此,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及时纠正那种地方政府朝令夕改的失信行为,对进一步完善各地的投资环境,加快对外招商引资有着重大作用。


  在强化政府信用导向作用的基础上提高行政和司法公信力。要紧密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政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权,促进公务员、司法人员的行政和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顾问团、法律顾问团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继续完善政府的信息发布、公开承诺、市长电话、价格听证和政府采购的政务公开制度,拓宽政府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渠道。


  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部门、全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行政问责、行政投诉等制度,加强公务员和司法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行政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提拔、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要强化对信用体系的联合监控职能。要充分发挥金融、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税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公安、司法、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控系统和监控信用的作用,逐步实现其信息体系的网络化和社会化,为最终建成公用信息系统而努力。


  总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是一项很重要也很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我们应尽力从各方面去把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对企业、个人、中介机构和政府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形成我国的完整的信用体系。这样,就能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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