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CfYNix 发表于 2009-5-18 12:15:30

购买汽车莫轻信广告宣传

  H某在阅读了J公司提供的宣传画册后,与J公司签订了合同并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因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汽车的发动机为中外合资而非J公司当初承诺的原装进口发动机,H某以J公司在汽车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J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J公司辩解双方所交易汽车的发动机原本即为中外合资而非进口,其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从J公司提供的宣传画页中不能判断出H某购买的汽车是采用进口发动机;其次,宣传画页所表明的内容仅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而合同并未对H某所购买的汽车发动机型号作出约定;再次,J公司交付的车辆与出厂说明书载明的型号亦完全吻合。因此,H某主张J公司所提供的汽车与广告宣传中所承诺的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存在销售欺诈行为的事实不能成立。


  评析: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私家轿车已逐渐成为公民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因买卖汽车而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也呈增长趋势。产生此类案件的一部分原因是公民在购车时未充分掌握所需车辆的相关知识造成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作销售宣传时,一般会提供汽车宣传画页等商业广告。宣传画页对汽车的制动系统、发动机型号等所作描述具有向公众提供商品信息的作用,它所表明的商品质量状况应当与实际质量状况相符,但它不能取代对产品质量进行明示担保作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因为宣传画页提供的这些信息均以其注明的“具体详细配置以实车为准或咨询当地经销商”的表述而被认为是不确定的、是不具有明确订约意图的。因此,公民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法则,在购车前需反复权衡,努力掌握所需汽车的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在广告信息中尚不具体确定的内容尤其是汽车的核心组成部分发动机的型号等,应当在缔结汽车买卖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这样,有利于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对汽车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关键性证据的固定,以维护好公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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