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sthl 发表于 2009-5-20 12:17:51

许霆案的关键是选择量刑参照点

  有关许霆案的争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较集中的意见是量刑过重:一是与贪污犯相比,对许霆量刑过重。一个官员贪污17.5万元人民币,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二是ATM机吞取公民的银行卡,与抢劫罪非常相似。但银行从没有被追究民事现任,更不用说追究其刑事现任了。三是在普通人的观念中,金融机构应该有人当班,有专人保卫。ATM机虽属银行财产,但不具有以上特点。在量刑时,对盗窃ATM机与盗窃金融机构,应该有所区别。

  广州中院没有考虑许霆案件的特殊性,没有准确地选择量刑参照点,导致量刑畸重。只有选择适宜的量刑参照点,对许霆案的量刑才可能实现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而国家赔偿标准正是许霆案量刑的适宜参照点。

  人非对贤,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都可能犯错误,犯错误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国家机关是抽象主体,无法对其追究刑事现任。基于国家的尊严,也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民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被错误关押的,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标准是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许霆171次在ATM机上盗取17.5万元人民币,构成犯罪,应对国家承担刑事现任。基于平等原则,许霆对国家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参照刑事赔偿标准来折算刑期。许霆盗窃国家财产的数额是17.5万元,用17.5万元除以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83.66元,再除以365天,约等于5.7年。所以,对许霆判处5.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鉴于银行在本案存在过错等因素,法院对许霆量刑应该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广东省副省长黄龙云先生针对许霆案件强调要解放思想:“不解放思想的话,很多事无从把握。”  就许霆案而言,解放思想就是要探究法条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而法律精神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平。公平体现在公民个人与个人的公平,公民与国家的公平。无论广州中院如何处理许霆案件,都不可能使各方满意,但如果把握公平精神,以国家赔偿作为量刑的参照点,还是可以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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