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情人¥ 发表于 2009-5-21 13:13:16

地铁男女拥吻事件的法理之辩

  一对情意绵绵的情侣,在上海某地铁站闸机口依依惜别,拥抱、热吻,再抱、又吻……


  让这对情侣料想不到的是,这一切都被地铁监控录像拍下。随后,这段长达2分48秒的视频,被传到互联网上,引发了网民数以万计的激烈讨论。


  如何看待男女拥吻事件?地铁是否有监控权力?监控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本期“法周大讲堂”邀请知名民事专家,分析公民隐私权利保护和监控摄像权力限制背后的法理。


  案情简介STRONG>


  近日,在各大视频网站上,有一个名为《地铁监控实拍:这个女人太要了!》的视频在广为传播,不少网站的点击率超过万余人次。尽管视频中显示的画面有些模糊,但还是能够清楚地再现场景,拍摄地点位于一个地铁站的闸机进站口区域。2分48秒的时间中,镜头始终“对准”一对依依惜别的青年男女,全程拍摄下了两人缠绵的亲热镜头。画面中,男青年正在送女青年进站。两人先是在闸机处热吻,随后不舍拥抱,十分忘我。


  
http://www.dffy.com/upfile/20080125205630-0.gif



  在两人亲热的过程中,镜头不仅全程“记录”,还进行了中景、远景的切换,甚至还有近景两人脸部表情的“特写”。更为惊人的是,两分多钟的视频里,还一直不间断地出现了多个男女“画外音”,全程用上海话对这对情侣的行为饶有兴致地点评起哄,语气中明显带有嘲笑意味,甚至出现了不少轻薄、低俗的语言:“哦哟!这个女的还满好看的!”“(镜头)拉近点!拉近点!”“这女的很要的!”(编者注:“要”是上海方言,性欲很强的意思)


  而在该段视频的上传简介里,上传者表示,视频画面全部是由地铁站里的监控探头拍摄的。这段视频迅速引起了观看者的强烈反响:尽管有人认为,情侣亲热应该注意场合,但更多人愤怒谴责地铁工作人员行为“不道德”,甚至有人尖锐质问此行为已经侵犯公民隐私、涉嫌违法。


  乔新生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学专家。


  李国楚律师a>


  上海市中隆律师a>事务所副主任,律师a>,对民商经济法有深入研究。


  1男女地铁站拥吻是否属隐私STRONG>


  乔新生教授:我认为男女在地铁站拥吻的行为,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因为这对男女,自愿把自己的行为公之于众,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何况,该对男女这种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的行为,因为他们自己所处的场所,也就没有隐私可言了。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为“当众表演”,有违社会道德,是对社会文明的不尊重。


  李国楚律师a>:所谓隐私,是指公民本人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因此,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所以,我认为这对男女在地铁站拥吻属于隐私保护的范畴。这种看法,关键取决于隐私的公开范围与程度:例如,一对夫妻在家里做什么,是属于夫妻间的隐私,可以在夫妻间公开;夫妻如果责骂孩子,属于家庭里面的隐私,可以在家庭里面公开;而这对男女在地铁站拥吻,只能表明他们在当时的场景下,可以接受自己的隐私在当时有限范围内暴露(据录像显示,没有其他人在场),但是把这种行为,通过互联网这种新媒体传播途径,进行广而告之,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2地铁站是否拥有监控权力STRONG>


  李国楚律师a>:地铁站当然拥有监控的权力。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对于公民的权利,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之;而对于政府的公权力,则是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对于地铁、银行等公共场所,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a>》等法律就有授权,以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防范杀人、强奸、抢劫等刑事犯罪的发生。


  乔新生教授:地铁站有安装监控设备的权力,这不但是某些公共场所的权力,同时也是这些场所的管理部门的义务。例如,银行如果不安装监控摄像器械,如果发生账户盗取等恶性事件,银行还要因为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器械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虽然这些场所有权力安装监控摄像头,但是没有任何个人有权力,将拍摄的录像公之于大众。这些将拍摄录像公之于众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未经许可,将丑化他人的图像公之于众构成违法,甚至因为私自盗取公共财产(拍摄录像)而构成刑事犯罪。


  3此案有什么法律意义STRONG>


  乔新生教授:该事件给这对男女提了个醒,也给所有的公民提了个醒。在平时的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要注意行为是否检点。不能把公共场所当成私人场所,这种在大庭广众之中的过于亲热的行为,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文明的不尊重。当然,这也给公权力机关敲响了警钟,公权力机关应当制定相关纪律规范,严格控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以防危害结果的发生。


  李国楚律师a>:这是对新媒体传播环境下隐私保护的法律挑战。广播、电视如果播放这种视频,显然构成侵权。但是,互联网这种新媒体,可以让任何个人将文字、图像上传到网站上,供网民观看,而在互联网的制约,几乎难以有效地限制这种侵权行为。那么,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法规a>,来有效确保新媒体传播环境下的隐私保护。


  当然,该事件还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对这些可以安装摄像监控探头的特殊部门的监管漏洞。我们应该如何立法,加大对享有这些特殊权力的部门的监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他们滥用权力。而享有了一定的权力的部门,又如何尽好自己的义务。但是,对特殊部门行使特殊权力的约束的立法,目前还是法律空白,而以法律制约特殊权力,以法律保护公民隐私,这在法治社会是必然的需要,必须规范特殊权力的使用,才能有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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