κiζs 发表于 2009-5-21 13:13:18

从拒绝签字孕妇死亡案透视公证意识的缺失

  事情经过:媒体报导,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20分,北京某医院,孕妇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医生向胎儿父亲肖志军交待病情,并准备手术终止妊娠以抢救孕妇及胎儿,肖拒绝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5点,孕妇血氧骤降。医生施行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准备手术,肖仍拒绝签字。5点15分,孕妇瞳孔对光反应迟钝,生命危在旦夕。5点25分,院方向警方求助,其间好心人要求捐款救助肖,肖仍拒绝签字。5点47分,民警到达医院,与医务人员共同做肖的工作,肖仍拒绝签字。6点24分,B超显示胎死腹中。7点20分,孕妇李丽云最终呼吸停止、循环衰竭、心跳停止。后续报道称,肖志军与李丽云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众说纷纭:一尸二命,活生生发生在科学发达的21世纪,不是二命不能救,而是二命死在肖志军消极不作为及医务人员束手无策的情形之下,肖志军这三个字此时此刻真称得上是生杀予夺。谁赋予了他如此大的权力?于是乎,义愤者,说肖欠K,同情者说肖无知,法学者,控肖犯罪,心理学者分析肖因贫穷使然。社会舆论象风云变换,医院、医师更逃不脱责任。是缘于医务人员的冷漠?是缺乏救死扶伤的美德乎?是谁不敬畏生命?真是一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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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决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院医师在欲救助李丽云时,一而再地要求肖志军签字,显然,李本人已昏迷不醒,情况已十分危急了。可是医务人员没有考虑为什么要肖志军签字?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什么人?要说是家属,又没有领取结婚证,这算不算是家属呢?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法上所称的近亲属尚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条例所指的家属,应该是民法上所指的亲属才对吧。可实际上家属的概念本就不是法律的正统概念。顾其名思其义,家属,似乎是同户之家人之意。可是,同一户口的不一定是近亲属,如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且不同户口的也不一定不是近亲属。我想,条例上所指的家属可能是包括同户口的有抚养关系的非近亲属及所有的近亲属。可肖志军与李丽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户口肯定不在一个户头上,何为一家呢?不是一户,能称得上家属吗?要说肖志军是李丽云的配偶,实勉为其难,因为他们只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下只能称为同居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配偶”应为合法的配偶。既然肖算不上家属,那总算套得上条例上所指的关系人吧,本人认为,条例上的关系人概念十分模糊,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按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来说,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人之间似乎都可互称为关系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有血缘关系的,有物权关系的,有租赁关系的,有雇佣关系的,有承包关系的,有劳动关系的,有保险关系的,有朋友关系的,人类本身就是一个关系总体啊,究竟关系人是指什么样的关系户呢?中国的关系本就称得上是一个学科了,常有人说“关系学”,不是吗?本人理解,关系人应是指没有抚养关系的间接亲属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然关系到底到什么程度才可算得上是条例上的关系人,仍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才能明了。有人说,肖志军与李丽云是同居关系,因为李丽云肚子里的孩子是肖的,为此,他们是关系人。可是请大家注意,事发时有谁知道李肚子里的孩子是肖的?有谁知道肖与李是同居关系?这些都是事发后通过媒体调查报道才确定的。按条例要求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前,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不是签不签字,而是确定要谁签字,确定签字的人是不是患者家属或关系人。这就是我这里要讲的“先决问题”(在此,虽不涉及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的准据法选择,但引用该概念仍觉得较贴切,姑且借用)。不知道当时医务人员是用什么方法来判断这个问题的,是凭直觉呢?还是凭视觉?看到他们俩个人一起进医院来,就断定是家属?还是凭听觉,听到他或她自己说或者听别人说他是丈夫就认定如此吗?按条例我们的医务人员应该要求他出示能够证明他们关系的证件,如结婚证之类。然后才能根据他们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要不要他签字。从这一特例看,肖是举不出任何与李丽云关系的证明的,只能认为是朋友关系的情形下,医务人员就应赶紧通知女方的其他家属,或按家属及关系人不在场处理突发事件。从这个角度去看,医务人员花三个小时做一个不明关系人的工作,要求其签字,实有失职之嫌。

  公证意识:事发后,一味指责医务人员“缘于冷漠”,实有偏颇。从整个事件来看,医务人员积极实施抢救的前期工作,包括准备手术器械,进入手术前期程序,紧张而有序。医务人员三番五次做肖志军签字工作,甚至请来了民警,苦口婆心,情真而意切。能说医务人员不敬畏生命吗?能说医务人员是冷漠吗?不能!不但不能说医务人员冷漠,而且应该肯定他们是在尊重生命,他们是在热心实施救助。一味指责肖志军“缘于无知”,更不可理解。肖志军实为正常人,能辩别善恶是非曲直,应知危急之情形。实际上是肖志军自私,在危情发生之时,在思索自己能不能签字?自己是她什么人?签了后发生不良后果自己有多大责任?如果不签自己是否可以逃脱责任?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符合肖之心理。如果肖志军真的无知,真的前不怕狼后不怕虎,那为什么不签呢?我们不是常说无知者无畏吗?他处处畏惧,哪能说他无知!痛定思痛,不在于左责右怪,而应立足未来。如果再有类似事件,如果又来一个刘志军、王志军,我们该怎能么办?我们还要等、靠、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a>》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证据保全。从李丽云昏迷后,肖志军拒不签字,到各种媒体大讨论,始终没有谁提及公证程序来解决矛盾,公证意识的缺失体现得尤为尽致,不能不说是公证制度的悲哀。医务人员一味做肖志军思想工作,姑且不谈肖是不是“家属”“关系人”之类,就凭患者情况危急之情形,医务人员为抢救患者这一立足点出发,就应另劈溪径,找到救人的公证程序。公证制度的设立,就在于保全我们正义的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定纷止争起关键作用。公证员可以作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可以记录肖志军其人其行为,只要有利于救助患者的证据都可以到现场收集和保存。即使发生医患纠纷,事情便可由民众去评判,也可以由法官去公断。这也许会报出一出尊重生命的赞歌,而不是今天的悲调了。其实,医务人员通知民警到场本身就是公证意识的本能反应,民警是处于医患的第三方,可民警也未能起到“公证员”作用,未能提出让公证发挥效能的方案。李丽云确死于公证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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