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njp 发表于 2009-5-22 21:00:49

互联网社区实名制的实施应注意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在公安部、中宣部、最高法院、信产部等13部委联合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背景下,甘肃、宁夏两省区宣布将推行版主、吧主、聊天室主持人等的实名和备案制度。据悉,此次管理相当严格,措施不到位网站将被“坚决关闭”。


  互联网社区论坛a>实施版主相对实名制完全可行,即后台实名注册并备案,前台仍可选择笔名呢称或实名显示来署名,而有的实施绝对实名制即前、后台均要求显示真实姓名的办法行不通,强制社区论坛a>实施绝对实名也涉嫌违法。


  在互联网论坛a>或个人博客a>上行使署名权(选择呢称笔名或真实姓名)属于作者可选择的法定著作权利,虽与论坛a>或博客a>的管理不无关系,但不是哪个部门或哪个人想决定就可随意决定实施的,只能对后台是否实名注册进行规范要求,如对作者的署名权也要求必须是实名则有违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互联网论坛a>和博客a>需要完善并规范管理,但应依法进行。


  严格意义上的登记应当包括社区网民注册时对姓名的真实填写注册,也包括同时提供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学生证、驾照等,以及对笔名及ID的选择显示及管理。


  我们尽可放心在网络论坛a>或博客a>使用自己选择确认的笔名呢称。宁夏和甘肃推行论坛a>版主实名制应是后台实名注册并实施备案的相对实名制办法,也并非绝对实名制的强制要求。强调打击网络淫秽有害信息是非常必要的,而一些地方的绝对实名制办法则依法不符,遭各界人士和网民质疑并暂缓实施是预料之中的事!个别地区或部门依法管理网络的意识和素质还有待提高,仅从主观出发而依单靠行政命令或依赖网络技术过滤限制语言文字的手段不可取,这样强制规范互联网社区往往会犯法律层面的常识性错误,也会搞出语言文字的各类笑话。


  对网络有害信息应通过对具体内容的积极监管来依法治理,但不能以牺牲网民的法定署名权来实现。比如,可以对网络信息实施审核发表,不选择匿名发表方式,也可通过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监管并对网络论坛a>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除网络技术措施或手段外,版主在网站授权范围内行使论坛a>管理权限时,大多数情况下必然涉及到自己ID的使用和网络署名问题,版主依法完全可以选择署名自己的呢称笔名或实名来对外管理维护论坛a>,网站所有者和管理层应与版主一起共同努力来维护管理网络论坛a>,并与广大网友积极互动,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另外,提到的新闻中并无明确是绝对实名制还是相对实名制的内容,从新闻内容看只是对斑竹后台实名注册及备案方面的规范要求,这既有利于规范论坛a>斑竹的入口关,也有利于治理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并积极维护网络社区的和谐秩序,坚决支持依法打击并有效治理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网电子商务平台应结合发展定位和管理与实践需要,在目前国家暂时无法律法规a>或规章政策统一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也可本着尊重网上交易双方和社区用户的选择,依法积极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络实名制完全可以积极作为。实施相对实名制,可逐步有效避免或减少身份虚假带来的交易欺诈现象,有利于全面治理网络有害信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和谐发展。


  全面实施相对实名制是互联网发展实践的规范需要,没有统一的法规政策是暂时的,只是个时间问题,又如,网上开店办执照以及税收监管等电子商务现实问题,随着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成熟发展,相信国家将逐步做出统一的规范要求。对于实名制等社区论坛a>的管理,相信网络平台可以积极作为的。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互联网企业积极和国家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互动起来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


  从社区建设与管理及互联网和谐发展考虑,我赞同实施相对实名制。但同时应修订完善社区论坛a>的注册条款,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会员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制度,严格依法使用和限制披露用户的身份注册信息资料。尤其要杜绝任何商业目的随意泄露或提供第三方侵权使用的现象,并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非法买卖个人隐私信息的恶劣现象。只有真正建立互联网用户身份资料信息的保护制度,网络实名制才能得到互联网广大网民的真正支持,也才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不然即便办法出台了也会流于形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互联网社区实名制的实施应注意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