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叔 发表于 2009-5-22 21:00:52

装数字电视未续费期间无须“补交报停费”

  笔者因为安装数字电视后一个多月就不明所以地不能收看到数字电视节目,满肚子恼火。于是向客服热线96296声明费用到期后暂时不打算续费,但工作人员告知以后申请恢复时要缴纳不续费期间每月5元的报停费。他们的说法惹起了我的质疑,容不得垄断经营者以似是而非的答复回避用户的质疑。于是只好依据合同及有关文件论述如下:

  一、厘清何谓“报停”何谓“停看”。广播电视台与笔者签订的协议书,条款列明:“若乙方在报停(停看)1年之内申请恢复开通,同时必须结清(补交)报停费。”据此,用户决定终止数字电视收视服务有两种方式,一是报停,二是停看。5月20日上午,因为数字电视的价格问题,笔者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咨询时,一位姓胥的工作人员答复:“报停是指在缴费涵盖期内,比如你缴了一年费但看了六个月暂时不想收视了,要到营业大厅办理正式的报停手续,不然此后六个月即使不看(此处的不看不是协议中有关条款的“停看”概念)也要收费,因为广电公司没有中断服务,即:“报停,报停,顾名思义,是在未停的情况下申报停用。”何谓停看?条款中的‘停看’,是指缴费涵盖期届满后以不续费体现不续约的意思和行动的统一。智能卡没有充值,所以你户的电视数字信号就不会正在传输使用中,故而不存在报停的前提性的认识基础及客观事实——未停。已停当然无须报停,未续费期间向广电公司做出的不续费的“停用”声明,不是用户与相关电视台所签协议上所称的“报停”的涵义。

  二、“停看”无须缴纳报停情况下才应缴纳的“报停费”。经了解,广电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市物价局提出了项目名为“报停费”的立项审批报告,该文题名为《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业务变更资费标准的报告》,内容要求的资费标准为5元/月,备注说明“当月报停期超过15天(含15天)按整月价收取,不满15天按半月价收取”,显而易见,如果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广电公司按此项目此标准收取,那么,用户认当认定市物价局的真实意思是:“用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申请中断或中止数字信号传输获准后,应当按此标准给付报停费。”如果市物价局否认这点,而坚持不续费情况下的“停看”,也得向广电经营商给付报停费的话,那么物价局在用户要求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应当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或对公众所理解的“报停”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但是,掂量市物价局断然不会没事惹事,说依据他们同意收报停费的回复函,“停看”数字电视也得交报停费。即报停费仅是针对用户报停的情形适用,对于广电公司通过协议条款也可明知“报停”不等于“停看”,故,“停看”收取“报停费”,是张冠李戴。

  三、申请恢复时必须补交“停看”期间“报停费”的约定无效。因为协议本身没有明确报停费的具体标准,所以,即使约定生效,在报停费标准无法确定或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广电公司也不得依据该约定向用户任意收取自以为合理的报停费。所以,用户与之约定或接受格式条款,是基于对所指的报停费存在“项目合法”“标准有据”的合理依赖。条款中所谓的“补交报停费”,当然是以“用户如果停看,应当交纳报停费,在未申请恢复时,对广电经营者负担报停费债务”为逻辑基础的。然而,停看者既无“申报”的行为,也无申请“停看”的义务,补交报停费的立论前提显然错误的情况下,让用户在停看时适用“报停”的情形缴纳“报停费”的协议条款,对用户当然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四、“停看”但未申请恢复时,广电公司对用户不享有“报停费”的债权。分析格式条款:“若乙方在报停(停看)1年之内申请恢复开通,同时必须结清(补交)报停费。”当然是说“报停费”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是“停看”后申请恢复开通时,即:用户“停看”但不申请开通,依据合同约定,用户没有向广电经营者缴纳所谓的“报停费”的义务。没有此义务是否因为不存在此债务呢?顺着条款的原意引论:某用户“停看”后决定永远不再申请恢复,则依据合同,广电公司永远不会要求该用户“必须补交报停费”。这说明,广电公司在协议中实际确认了“用户在停看期间不存在债务的累积”,即广电经营者存在“停看期间无须缴纳报停费的内在认知”。如此,债务在停看期间的从未发生或累积“报停费”,哪来的在“若乙方在停看1年之内申请恢复开通,同时必须补交报停费”的正理?

  当然,如果哪位用户停用期间甘愿缴纳“报停费”,则是他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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