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一审定罪真的“有理有据没问题”吗
前日在网上看到一篇《部分律师a>界政协委员:许霆案定罪有理有据没问题A>》的报道,看后颇有感慨,不吐不快。为了能让没有看过该文的朋友全面了解他们的观点,尽可能全的摘录该文,以防断章取义之嫌,下是文章摘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许霆的定罪完全没问题。”一些来自法律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对“许霆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数额已经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一审判决,于法有据。
许霆有罪可以肯定
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a>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由于不了解更多的细节,我们每个人都不应对案件本身做更多的评判,但根据现有证据,许霆有罪这一点是肯定的。而且处理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刑法立法是非常完备的,在审判方面也是没有难度的。“许霆案”之所以特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能源于ATM机出错,加上银行一向强势,许霆只是一个个体,很容易引起社会同情。
至于“由于ATM机出现故障而诱使许霆犯罪”的说法,我倒想反问一句,难道别人家的大门没有锁,你就可以进去随便拿东西,还说自己不是犯罪吗?刑法的犯罪构成是由四个部分构成,主观故意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机器出故障,但你有主观侵占这些钱的故意,行为已经客观构成了犯罪。
全社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予以保护。就如同一场足球比赛总需要裁判,否则就失去比赛的意义。无论这个裁判水平如何,比赛结果都应该得到认同和尊重。另一方面,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以讨论个案的方式来提高全民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法律的学习能力,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一定要相信执法部门会公正裁决。
判无期有理有据
吴德立(吴兆麟基金会会长、兆麟律师a>事务所律师a>):“许霆案”按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判无期完全有理有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是严重违反程序,并不是对定性和量刑有什么疑义。许霆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许霆的律师a>确实可追究银行的管理责任。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应该尊重现行的司法体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不要动辄就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即使是西方的案例法,法律都会给予法官一定的操作空间。判决生效后,公众异议,可以再来讨论对法律条款进行相关修改,而不是关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
文章摘录完毕,以下为本人评论。
先看看第一位,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a>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由于不了解更多的细节,我们每个人都不应对案件本身做更多的评判,但根据现有证据,许霆有罪这一点是肯定的。”“不了解更多的细节”的人们包括刘宏宇你本人吧,“但根据现有证据”这“现有证据”从何而来?“许霆有罪这一点是肯定的”(又一个有罪何以肯定的人,还有另一个“有罪是毋庸质疑”的人),肯定许霆有罪是根据无从而来的“现有证据”呢?还是你心中的“有罪推定”观?
再看另一位,吴德立(吴兆麟基金会会长、兆麟律师a>事务所律师a>):“许霆案按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判无期完全有理有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是严重违反程序,并不是对定性和量刑有什么疑义。”吴德立律师a>认为广东高院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一还是二?高院的裁定书非常明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问在不清的事实面前,在不足的证据面前,何来“定性”“量刑”?难道就建立在“不足的证据、不清的事实”基础上?“判无期完全有理有据”,请问:理从何来,据从何在?来源于法律?在于你我心中?
本人认为:广东高院发回重审,理由充分,程序合法。许霆案起码存在两个方面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银行方面ATM机故障的说法,什么故障?硬件还是软件?是不是ATM机故障(这对许霆非常重要),等等。(有兴趣可见本人拙文《也为许霆案支一招》)
二、许霆的具体客观违法行为表现及相关证据
许霆案涉及计算机软件专业问题,本人强烈建议计算机人员专业参与案件调查,(绝不能停留在ATM故障这肤浅认识上)。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但是,本人是有良知的公民,知道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知道“罪行法定”,知道“疑罪从无”,知道“法无明文不为罪”的道理。以上几位具有政协委员和资深律师a>的双重身份,应该是既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又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吧,发表如是的观点评论,实在是让我们这些既无知识又无责任的法盲们替你们脸红。
本人认为:许霆案一审定罪无理无据有问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