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pid_lee 发表于 2009-5-23 16:21:49

许霆案:一起荒唐的盗窃案

  你见过荒唐可笑的盗窃案吗?银行同意给许霆钱,法院居然判许霆盗窃,你见过同意给钱的盗窃案吗?这是一个荒唐的案件。

  许霆多次向ATM机发出取款请求,ATM机同意(不管是真实的同意还是错误的同意)并给钱17万,ATM机是银行的组成部分,ATM机的行为就是银行的行为,ATM机同意(不管是真实的同意还是错误的同意)给钱等于银行同意(不管是真实的同意还是错误的同意)给钱。

  许霆到ATM机取款,即使卡内只有170元,仍然享有17万的请求权,就如同你拿一个只有170元的存折到储蓄所柜台取款,同样享有向营业员提出17万的请求权,这时营业员有权同意或拒绝。

  任何人都可向他人或任何机构单纯地发出给钱的请求,这并不违法,只要同意(不管真实的同意还是错误的同意)并给钱,得到钱物的一方并不违法。

  公诉机关认为“许霆的盗窃行为并不是针对自动柜员机,而是针对银行”。

  ATM机是银行的组成部分,ATM机就不代表银行了?

  公诉人提出“关于辩护人认为许霆与银行形成了互动,是双方行为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许霆的盗窃行为并不是针对自动柜员机,而是针对银行,因此许霆的行为仍然是一个单方行为”。

  许霆通过人(许霆)机(ATM机)对话的方式多次通过ATM机向银行提出17万元的取款请求,经过了银行(银行系统控制中心)的同意并付款,这是双方共同完成的行为,公诉人认为是单方行为,这是个严重的错误。

  公诉人认为“许霆秘密窃取款项后,到银行发现许霆的盗窃行为,之间需要一个复杂过程”。

  公诉人的意思是许霆取款经过一定时间银行才知道,公诉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ATM机代表银行,许霆取款时ATM机是即时知道,也就是说银行是即时知道。

  公诉人认为“是否构成盗窃,只能以行为人行为的时候是否秘密窃取来认定,当时有没有被发现和在事后有没有发现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从现有大众所知道的信息来看,公诉人并未指出许霆行为的秘密之处,如确是这样那就证明许霆没有秘密行为了。许霆取款身份公开,最重要的是许霆的行为公开,并且通过ATM机与银行系统控制中心互动,一举一动银行都即时知道,每笔取款都经过银行同意,完全没有秘密。有人说取款1000元只记帐1元是秘密,如果要说这是秘密那是银行实施的秘密,而不是许霆实施的秘密。

  以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为代表的有罪派认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的当时财物的占有人不知道”。然而,经过上述的论证,许霆取款时银行是即时知道的。我认为高一飞的这一观点也不妥,因为假如财物主人通过摄像系统同步看到窃贼偷自己的财物,财物主人就知道了,窃贼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

  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为代表的有罪派认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易被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现的方法,以平和的手段暗中取走他人财物”。许霆当时也认为银行知道其取款的事情,因为许霆取款后在宿舍等了两三天,等银行的人找上门来取回款项。

  如果有一天,有一台ATM机比许霆取款的ATM机故障更历害,不用插银行卡,只要往ATM机的屏幕摸一下,由于人体感应就给你吐钱,每摸一下就吐一千,不停的摸不停的吐,吐了二十万,钱你装还是不装在你口袋里。装在你的口袋里,你面临无期徒刑,因为你就是利用ATM机的漏洞,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是不是荒唐的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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