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弗仕 发表于 2009-5-23 16:21:52

许霆案发回重审的拐点意义何在

  1月16日中午11点,许霆的代理律师a>签收了(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标志着前段时间被炒作的沸沸扬扬的ATM机取款盗窃案终于给出了公众一个比较明朗的中场性结局。那就是: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方都市报2008年1月17日A13版)


  相信这对大多数人来说,真是一个较好的结局。特别是在网络上,叫好声音一片。


  我们知道,网上的议论往往带着网民个人和一时的感情色彩,容易呈现两极化,极端地赞成或者极端地反对。但也必须要承认,网络已经成为社情民意的重要表达渠道,通过互联网,信息可以得到更加快捷、更加及时、更加广泛的传播。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待网络言论必须保持清醒认识。


  就我看来,许案的发回尽管有积极意义,我不否认网民的舆论导向可能对司法者的影响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许霆案件只是被发回重审,是否就证明许无罪或者说一定会被判处公众所想像的低期徒刑,仍然都是未知数。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认为许案仍有疑问,尚待权威部门厘清。许霆案真的是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相关媒体透露出来的信息,我们知道基本案发经过是: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身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的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许霆先后取款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许则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这个事实还不清楚?这个事实还能有证据疑问?何况同案的郭已经被判刑,由其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来说是诉讼上的免证事实(参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第九条)。因此说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似乎难以成立。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即便是法院上述认定正确,为何不直接改判?


  相信对于处在公众舆论旋涡焦点之中的司法机关来说,许霆案确实是个烫手山竽。判重了公众不答应,因为公众已经将对银行等垄断机构的暴利以及对公众的盘剥等情绪通过该案在释放;判无罪,似乎也没有法条可以适用。而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的法官没有造法权,也没有拒绝裁判权。因此,法院对许案的裁判将会成为法治的试金石,无论结果如何也将记入审判史。这种压力之下,法院何以作为,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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