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太空 发表于 2009-5-23 16:21:55

许霆案:真是ATM机故障吗?

  广州许霆案,从一审判决无期到重审待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有言无罪的,有言“有罪是肯定的”、“毋庸置疑”的,亦有言量刑过重,应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还有言要修改法律的。大家的焦点都集中在许霆的罪与非罪、量刑是否适当上了。而忽略了本案重要当事人:银行方面。

  讨论许霆罪与非罪,应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然而,从一审到重审;从公诉人、辩护人到主审法官,均以银行的“ATM机故障”之说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而未对“ATM机故障”的本质进行深入调查。从而,引发了“ATM机是否金融机构”、“ATM机是机器不是人”、“ATM机知道不等于银行知道”“故障的ATM机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识表达”等各种说法和争论。

  “ATM机故障”仅是银行一家之说,缺少具体的相关证据。对此,我们有理由提出质疑。

  “ATM机故障”的事实真相,直接关系到许霆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更关系到许霆“罪与非罪”的案件定性。为了还许霆一个公正,我们必须问:银行到底怎么了?

  据媒体报道,银行的人讲“是由于ATM机的生产厂商——广电运通的技术人员,在做‘系统升级’时是,使该台ATM机发生故障”。真的是该台ATM机的故障吗?我们不妨对ATM机原理进行分析,相信不难得出正确结论。

  ATM机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本质上和银行柜员操作的计算机一样都是银行信息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由一台大型计算机构成系统的信息中心(服务器,应该设在总行的计算机房,应该有专业人员24小时维护),以及若干台计算机(客户端)通过网络连线相连接,安装上具银行机构工作信息管理流程的软件程序,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能够完成银行业务信息管的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它的客户终端就是各个支行、储蓄所柜台上的计算机和其所属的 ATM机,它们通过网络(无线或有线)与总行服务器相连,实现信息互动。。ATM机与银行柜员操作的计算机器基本功能都是录入信息、读取信息、执行服务器指令。所不同的是柜台的计算机由柜员操作,向服务器录入信息、读取信息,人工执行服务器指令。ATM机是由储户——取款人自助操作,同样是向银行的服务器录入信息、读取信息,执行服务器指令。只不过ATM机增加了自动出纳功能。ATM机和柜台柜员操作的计算机所登陆的是相同的银行服务器并与其互动,录入、读取信息、执行指令(这一点对许霆案非常重要)。

  ATM机的主要硬件如CPU、硬盘、内存、显示器等,与日常家用电脑没有太大区别,操作系统也采用最常见的Windows XP,只是增加了读卡器、点钞机等完成自动出纳功能的电控机械交互设备。

  ATM机本身可能出现的故障及表现:

  1、? 机械故障。表现:插卡口插卡失灵、吞卡;点钞障碍,出钞障碍等等。

  2、? 电器及计算机硬件故障。表现:ATM机断电、启动障碍,显示器黑屏等等。

  3、? Windows XP系统故障。表现:死机、乱码等等。

  许霆操作的ATM机的表现:

  1、? 银行卡可以正常插入、取出。表明:读卡器机械及电器部分正常。

  2、? ATM机可以登陆到银行服务器,读取卡内信息上传、读取服务器信息(显示操作界面、取款界面、选择取款金额等)执行服务器指令(执行出钞指令)。表明:ATM机的计算机软、硬件均正常。

  3、? ATM机可以正常点钞、出钞。表明:点钞、出钞机械、电器部分正常。

  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许霆操作的这台ATM机一切功能正常。那么,是哪里出现了异常了呢?我们不妨再分析许霆所遇到的情形:

  许霆输入取款金额1000元确认后,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许霆查询卡内余额只扣1元。这绝不是ATM机的的错误。卡内余额扣1元的信息既不是保存在银行卡上也不是保存在ATM机里(这一点有点计算机常识的都能理解)。实际上银行卡只是银行识别合法用户的身份证明,合法身份得到服务器确认后,发出指令输入密码,密码是核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唯一依据,只要密码正确,系统服务器(等于银行)就认为是持卡人本人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就允许(发出指令)登陆到该用户在银行服务器数据库中相对应指定位置——该客户账户。客户的存款、取款、转帐等操作请求,都是由银行系统管理软件——计算机程序,读取数据库账户上的数据,自动运算,得出结果,发出指令,并自动记帐。发生取1000扣1元的情况,应该是银行管理系统管理软件——计算机程序发生错误。很可能是程序的源代码的某一行或某个语句错误。(这只是我们根据原理分析得出的初步结论)实际情况只有编写该程序的程序员最清楚。这应该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这一结论能够得到证实的话,故障现象就可能出现在系统的任何一台终端计算机上(包括ATM机)。据媒体报道:银行提供的账单,除许霆和他的同事郭某取款外,尚有两笔找不到人的取款纪录。查阅服务器数据,即可得到这两笔的取款地点来印证这一推测。

  我们分析银行存在的问题根源,不是要追究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责任,我们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追究。我们只是想澄清事实真相,还许霆这个年轻人一个公道。

  当今信息时代,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是银行正常开展业务的依托和载体,无论是客户自助操作的ATM机还是银行柜台上柜员操作的计算机,都是依靠它来完成业务的。脱离这个依托或载体,银行的业务将无法实现。而正常运行的银行信息管理系统是银行授权批准使用的,他的软件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购买,都必须符合银行业务信息管理流程的要求,必须体现银行的真实意识表达。在运行前要经过严格的测试、审查、验收,一经对外运行即代表银行,客户与之发生的每一笔交易(无论是通过银行柜员,还是ATM机),都应该是合法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客户有非法行为。即使该系统存在错误只要不是客户非法行为所致,无论是软件开发时存在还是“系统升级”所导致,或银行使用不当所造成,其风险都应该由它的所有者(银行)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双方)只能通过民事法律处理。这就是银行不能控告合法用户的合法行为为犯罪,客户也同样不能控告银行错误行为为犯罪(如ATM机吞卡、少吐钱、少记账等)的道理。

  证明许霆有罪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 许霆取款时,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ATM机)处于非正常对为开放运行状态。

  2、? 许霆取款过程中存在客观违法行为表现(如破坏ATM机的物理结构、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程序、非法客户身份——盗用别人的银行卡、非法操作——超出银行信息系统授予的操作权限)。

  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许霆应无罪。

  我们讨论许霆案,绝不是仅仅在争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或量刑轻重,而是讨论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理念,与 “有罪推定”的传统思维的争论。只要能证明上述事实,给许霆定罪,绝不会有任何争议,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也不会有人同情,包括所有主张无罪的人们。



  银行和软件运营商有权对媒体保持沉默,但是,无权掩盖事实真相。为了还一个青年的公正(不是清白)请相关当事人发现你们的良心,向司法机关提供真实的证据吧。也希望司法机关能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有计算机软件执法人员参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这将是中国法制的进步,此案也将被载入中国法制的历史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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