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RFGTgf 发表于 2009-5-24 13:23:13

时评:推人落桥 老阿伯该负何责?

66岁的老阿伯赖健生,见投诉无门的陈富强到广州海珠桥顶跳桥,引起交通堵塞5个多小时,遂本着“不能让他这样损害人民的利益”的心态,爬上桥顶,将陈富强推下桥去,落在消防人员铺好的气垫上,造成陈富强多处骨折。为此,昨日《新京报》刊发了《老阿伯为什么敢推人落桥》的评论,认为他这样做“毫无疑问涉嫌故意杀人”。
那么,在这件事上,赖老伯到底该负哪些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像赖老伯这样推人落桥的行为,虽然情节简单,但依其主观心态不同,在刑事责任上有这样几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只存在民事责任。
若行为人明知这个高度推人落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被伤害,虽基于一种“善良”动机,但放任他人死伤于不顾,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此时,若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定故意杀人罪;若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轻伤的后果,应定故意伤害罪;若只造成了轻微伤或者没有伤害后果,则不存在刑事责任,至多存在民事责任。
若赖老伯知道那个高度推人落桥,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但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自信不会发生什么后果,但还是发生了,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若发生了他人死亡的后果,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发生了他人重伤结果,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若发生了他人轻伤或轻微伤的后果,则没有刑事责任,但存在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媒体披露的有关信息,赖老伯当时认为陈富强跳桥作秀过了火,以为有消防气垫,不会造成什么后果,更“不知道气垫没有充满气”,见陈富强流了点血,以为没什么大事。但在警署听说陈富强全身多处骨折,心里非常后悔,想到医院看望陈富强,又担心其家属做出冲动行为。若这方面的证据充足,认定赖老伯出于过于自信的心理过失,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
当然,赖老伯的行为造成了陈富强全身多处骨折,影响了陈富强自身和家人的生活,其腰椎骨折还有可能导致陈富强瘫痪。无论赖老伯的刑事责任如何,都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赖老伯的民事责任除赔礼道歉外,主要是赔偿责任,大的数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小的数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这些都是赖老伯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的代价。
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但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者的利益。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能超越权利的边界。超越了,就要付出代价。赖老伯的教训,可引为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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