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GMPiCM 发表于 2009-5-25 11:00:59

最高法院出台两司法解释的背景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由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提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以建议、提案的形式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把妥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作为民事审判工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历经数年起草制定了这两部司法解释,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
自启动以来,在反复征求全国各高级法院和部分中基层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法院多次召开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部门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一些教学、科研部门也对起草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最高法院还于2008年6月16日通过《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广大业主、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踊跃参与,热情很高。
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贯彻了这样几个指导原则:一是严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释功能定位,严格按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确保解释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力求实现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三是民主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兼听则明;四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审判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务虚,不贪大求全,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五是合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原则。在满足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合理借鉴法学理论通说,确保学理上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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