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公布办理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解 明日施行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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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药、劣药提供帮助的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
医疗机构使用或销售假药、劣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新增对假、劣药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
两高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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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图为发布会现场。新华网
前卫 摄
[本网直播发布会]
新华网消息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将于5月27日正式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
[国新办新闻局局长郭卫民]女士们、先生们,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将于5月27日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先生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先生,向大家介绍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首先请熊选国副院长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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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主持人郭卫民。新华网 前卫 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女士们、先生们,我受委托就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介绍。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例如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重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三是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了强化法律适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解释》出台的积极意义。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起草关于惩治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作为重点任务来完成。《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我的介绍完了。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自己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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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前卫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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