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jia7747 发表于 2009-5-26 18:33:59

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

据中国消防在线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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