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r5507 发表于 2009-5-26 18:44:05

过不下去,就离了吧

  人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但现实生活的夫妻中,我们见过恩爱夫妻,也见过很多昔日的美好姻缘今日各奔东西。正如恩格斯所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对没有感情的劳燕分飞我们无可厚非,哪怕他们昔日的恋情曾经“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因为曾经沧海难为水。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社会意识的觉醒,特别是经济地位的独立,离婚已经不再是羞耻的事。当前,社会公众对离婚率高企的担忧也与日俱增。我们承认,离婚自然会对家庭关系、子女健康成长等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潘金莲毒杀武大郎,尽管我们可以指责她水性杨花、不守妇道,但古代离婚制度(只有男子休妻)的欠缺更难辞其咎。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有今日的自由离婚制度,潘金莲会以身试法?纵观我国审判史,我们发现这种因婚外情杀人的案件越来越少,离婚制度功不可没!


  当然,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无庸讳莫,我国传统的“宁拆千家庙、不破一家婚”的观念仍根深蒂固。顺德龙江的张女士因丈夫平日喜欢酗酒双方感情恶化,并曾想离婚。2008年3月4日双方再次争吵,丈夫竟然对前来劝架的内弟拔枪相向。悲剧的发生,当然是故意所致。但如果分析张女士对记者所言,“我早就想和丈夫离婚了,但几次法院开庭他都不来。我还去妇联等部门求助,政府也来调解过,但家庭关系还是紧张。我和老公闹离婚的事情,村里人都知道。”(2008年3月5日佛山日报B1版、南方都市报佛山新闻38版)


  难道丈夫不到庭就不能离婚?难道说全村人都知道夫妻感情不好了,还不是感情确已破裂?这让我们深思,如果我们的有关部门不是以“和为贵”,而是适时解放这对“冤家”,会不会可能避免这场刑案的发生?


  尽管我们的婚姻自由制度已经可谓家喻户晓了,但说到底,许多人(包括法官等公职人员)思想上还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应侵入公民的私生活空间。更有人对离婚案件的快速调解和审理判决而说三道四。真让人匪夷所思。距离产生美,或许怨偶因为分开而旧情复萌,那也不是离婚的错,直接再复婚就行了,手续简单,费用也不高。但如果对离婚久调不决或者说干脆动辄不准,可能恰恰是好心做坏事。张女士的遭遇就是明证,过去的因婚外情发生刑事犯罪的诸多案件更足以说明。我们必须明确,在我国,法院判断夫妻是否可以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而非其他。这也是我们对待夫妻离异与否的惟一判断标准。离婚又不是罪过,为什么非要考虑离婚申请人或被申请是否有错误?


  如果过不下去了,就离了吧,实在没有必要僵持。正如一首歌所唱,如果你要走/那就不要留/时光一过不再有。于当事人是如此,于我们的民调组织、政府机关、审判机关似乎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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