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两 发表于 2009-5-26 18:44:08

对滥用信访现象说不

  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被告上海某公司以提管辖异议作为“缓兵之计”,应诉后即向无锡中院、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高院、江苏省纪委等六个部门发出“告状信”,投诉该院“乱立案”,“未得到公司允许擅自查封公司账户”等,投诉理由苍白牵强。承办法官在审理管辖异议的同时,不得不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向各信访单位作书面汇报,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本院的管辖裁定。经查,该公司是个老信访户,在以往三起案件的审理中均采取过向有关单位发信函的方式拖延、干扰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在案件受理之初,当事人即故意虚构事实,连续以信访方式向上级法院、纪委、检察院等多个国家机关投诉承办法官执法不公,严重干扰审判秩序、以求得在正常诉讼中无法获得的利益的现象,被称为“滥用信访”。去年下半年至今,滨湖法院发现此类滥用信访事例已达9起。这类现象一方面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滥用信访者不仅采用威胁承办法官人身安全的方式,还对其事业甚至前途加以恐吓、威胁,导致法官的执业风险进一步上升。


  [现象透视]


  滥用信访的主体呈多元化。普通信访主体往往以本地下岗职工、农村被征地人员、城市居民拆迁户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为主,而滥用信访的主体除上述人员,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随着企业私有化程度进一步增高,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血脉相连”。企业的所有权人在感到利益受损时,必然穷尽一切手段“自救”,滥用信访方式就属其“曲线救国”实现诉讼利益的蹊径。值得关注的是,该类主体往往是信访“老面孔”,且以外地当事人居多,投诉的“火力点”集中在对财产保全不服、对管辖不服等。前述事例就属此类。


  滥用信访的动机呈经济化。滥用信访者大多是为了“财”,即试图以信访手段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者解决正当的利益诉求,或者解决工作问题,或者解决工作待遇问题等,这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争议a>等信访案件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即使是一部分历史老案或者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所谓恢复名誉、恢复公职的诉求大都是实现其经济赔偿要求的“前奏”。在一起房屋租赁迁让纠纷中,被告一个体老板明知租赁期早已届满但仍拒绝搬迁,并采取越级上访的方式。夫妻两人坐上飞机直奔北京,他自称一番游山玩水之后,即到北京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拖延审理,并无理地提出只要房东支付30多万元的“补偿”就撤回投诉。经协调,最终房东自愿补偿被告房屋装修款10万多元,总算“请”走了这对房西。


  滥用信访的手段呈多样化。以往的信访一般出现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后,而滥用信访表现为在案件尚未实体裁判,案件受理的初期,甚至承办法官根本未与当事人谋面之时,当事人就已经连续以信访方式向上级法院、人大、纪委、政法委、政府或者检察院等多个国家机关投诉承办法官执法不公,所反映的内容绝大多数为虚构事实或对法官进行无端的指责批评,甚至威吓。若通过这些社会资源不能达到其目的,当事人还想利用新闻媒体、杂志网络等途径反映问题,试图动用社会一切力量给法院施加压力。在时机选择上,滥用信访者往往会利用重大节假日、两会召开或者其他重要社会活动举办期间进行信访。2007年11月,该院审判人员赴外省进行诉讼保全,由于被告单位是当地一家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企业,当地银行在接受相关冻结材料后借故拖延,并向被告通风报信。审判人员在银行大厅等待办理时,有六、七个不明身份之人从当地的警用吉普车上涌入大厅,并且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认下,对审判人员进行了围攻与殴打,审判人员报110处理后,当地银行仍拒绝办理冻结手续。事后,被告反而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市人大、市纪检委、市检察院发出信函,投诉该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三同”办案,要求追究其违法办案责任。经查,所谓“三同”办案之事纯属子虚乌有。


  [对策思考]


  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对滥用信访的治理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价值并将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贯穿其中。由于绝大多数滥用信访案件都是因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因而各业务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规范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在送达、保全、庭审、调解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到位、举止规范、言行谨慎,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采取有效措施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作到不争抢案件管辖权,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条件,在诉讼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杜绝对外地当事人的任何不公,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息诉服判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切实保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有效防止滥用信访产生的前提条件。


  建立诉访分离体制。减少外部因素对审判活动的不合理的干涉。当事人在案件尚未实体裁决的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管辖、保全、庭审等进行投诉或反映其他情况,都属于诉讼活动,应受民诉法的调整。在案件终审裁决之后,当事人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意见属于信访,受国家有关信访规定调整。区分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与信访事项,明确司法审判与信访工作的界限,将两者分离,对属于诉的事项,由信访部门告知当事人按民诉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再按信访程序进行相关处理。从根本上避免此类信访对审判活动影响,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则应当注意区分正常投诉与滥用信访,防止为减少投诉而“和稀泥”,同时建立非法信访处理制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


  强化综合治理机制。解决滥用信访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政策、经济等多种手段,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滥用信访现象,应及时主动地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单位积极配合,构建一种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的社会机制。针对滥用信访中发现的典型性问题,主动地向相关单位发司法建议,通过改进相关工作、规范相关行为达到有效遏制滥用信访苗头的出现。


  加强法官执业保障。积极消除滥用信访对承办法官各方面的影响。对外而言,要把对法官的保护从局限于人身安全,扩大到法官的名誉、任用、选拔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对内而言,要科学评价承办法官,正确对待信访统计数字,防止产生“信访量多,承办法官有问题的可能性就大”的片面看法,全面保障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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