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YxIfyk 发表于 2009-5-27 14:28:13

《别用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到底是谁误导谁

  读了检察日报《别用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A>》一文,这篇文章才是真正的误导了民众,不是其它媒体报导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


  作者李克杰在文中说:“英国版‘许霆案’至今(至少截止到报道时)尚属于一个未决事件,还没有具体的处理结果。众人呼朋唤友从提款机取钱只是事件第一阶段的发展,取款后到底如何处理,报道中并未涉及。而事实上,报道也指出,‘提款机的运营商能查到所有提款人的名单,而警方也在当晚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这说明,市民从提款机中‘取一赠一’提款后,并非万事大吉,是否归还,如何归还,还要由银行或警方来决定。另外,英国民众所以‘优雅地’排队提款,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每位民众所能提的款项数额只有300英镑,无论如何当天的提款额都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而这个数额的提款,即使有“据为己有”的恶意,至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银行找回来,大不了归还就是,所以他们自然可以坦然地提款了。”


  作者的观点前后矛盾,一方面认为,市民从提款机中“取一赠一”提款后,并非万事大吉;另一方面又认为,至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构成犯罪。并非万事大吉和至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构成犯罪明显相矛盾。


  如果在英国盗窃300英镑(约4200元人民币),果真象作者所说的不可能构成犯罪吗?西方英美等国的盗窃案都没有立案标准,即使盗窃一英镑也可能构成犯罪(就不说盗窃金融机构了)。且看案例,2008年2月,华裔女星白灵在洛杉矶国际机场停留时,因在一家礼品店拿了价值16美元(约112元人民币)的两本杂志和两包电池没有付钱而被捕,洛杉矶检方以轻度窃盗罪起诉她,白灵偷窃案在美国洛杉矶开庭,由于白灵与检方和法院的配合很好,白灵被法院从轻处罚250美元罚款。另一案例,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曾在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旁听了一桩偷窃案的庭审,被告是一位老太太,被控偷窃了一片面包,法官最后作出让老太太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


  所以,那种认为在英国盗窃300英镑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不过最终的决定还是由陪审团裁定。英国许霆版ATM机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要看英国的法律规定。


  再看作者李克杰的《别用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一文中所说的,“假如当初许霆也只多取了300元,情况会是现在的样子吗?恐怕无论如何,无论他是否拒绝归还,哪怕再多逃几年,都不会触犯刑律的。即使银行去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的。”


  不知作者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该《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盗窃金融机构属情节严重,按该《解释》规定得出结论:盗窃金融机构未遂应当定罪处罚。如果被认定盗窃金融机构300元,更应定罪处罚了。退一步来讲,即使盗窃金融机构300元不被定罪处罚,劳教三年还是轻的了。又退一步来讲,即使不被劳教,立为治安案件拘留15天是没有问题吧!


  我们再来看看《别用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一文中所说的,“即使在英国,如果因此非法获得数额巨大的金钱,也可能触犯刑法的。2002年8月份,英国一家银行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朱伯特和他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


  在英国非法获得数额巨大的金钱,可能触犯刑法,在中国不一定触犯刑法。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恶意占有其银行帐户错误增加的款项是犯罪,中国法律没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再如,中国的司法解释规定,麻醉盗窃按抢劫论处,在列车上强买强卖按抢劫论处;在其它很多国家麻醉盗窃和列车上强买强卖不按抢劫论处,即不是抢劫。这是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在英国构成犯罪则在中国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在英国朱伯特案规定为犯罪,中国法律没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另外,朱伯特案和许霆案还有不同点,朱伯特案是不管人们输入什么密码,取款机都吐钱,如果朱伯特不输入自己的密码,朱伯特就有可能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


  英国对盗窃划定的范围,和中国对盗窃划定的范围是不同的,英国法律对盗窃划定的范围更广,中国法律对盗窃划定的范围要窄一些,所以在英国构成盗窃的案,在中国不一定构成盗窃案。不信你看一下英国法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盗窃案范围:


  英国《1968盗窃罪法》(除个别修正外,仍现行有效)第1条规定:“不诚实地占有他人财产,意图永久剥夺他人的此项财产的,构成盗窃。”。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照英国和中国盗窃罪的法律不难看出,朱伯特案在英国构成盗窃,在中国即不构成盗窃。许霆案符合英国盗窃案的规定,但不符合中国盗窃案的规定。


  我们分析许霆案是否符合中国盗窃罪的“秘密”和“窃取”:


  第一,不符合秘密。许霆取款,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通过ATM机即时知道许霆取款的情况,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即时知道等于银行即时知道,这与储户和银行营业员办理取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储户和银行营业员办理取款没有秘密。既然如此,许霆行为就没有盗窃罪中所规定的秘密。提款千元、记帐1元是银行实施的行为,不是许霆的行为。有人说“提款千元、记帐1元”是秘密,这是错误的,这不是盗窃罪中所指的“秘密”。


  盗窃罪中所指的“秘密”是针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言,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知道的行为来窃取,其它的秘密都不是盗窃罪中所指的秘密。在主观上,即使许霆自认为银行不知道,但客观上,许霆没有采取自认为银行不知道的行为(来取款),所以许霆的行为没有盗窃罪中所指的“秘密”。


  许霆取款后在宿舍等了两三天,等银行的人找上门来取回款项,这些都是许霆认为银行知道。


  第二、许霆行为不是窃取。窃取是单方侵犯,是单方行为,许霆是与银行(通过ATM机与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在互动,与银行共同配合完成的行为。始终有银行一方的参与,银行同意付款后通过ATM机“给”,然后许霆“接收”。


  综上所述,在中国法律下,许霆不构成盗窃。


  《别用英国版“许霆案”误导民众》一文,才是真正误导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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