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pei5276 发表于 2009-5-27 14:28:14

“弱智”禁令让人惊诧

  继重庆某政法机关发布“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禁刑讯逼供”等十条禁令以来,不到一周时间,河北某市政府正式下发《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出十项禁令。


  十项禁令包括:不能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不能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这既被相关法律所明令禁止,又是公务员应自觉守卫的职业底线;不能用警车扰民,不能违章行车,严禁逆行、闯红灯,严禁占用公交车道。这既是维护公共秩序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又是交通规章的常识。


  在这些事无巨细的禁令面前,公众很容易发出追问:我们业已存在的制度哪里去了?我们的法律又将被置于何地?而身为社会精英的政府官员、公务员,真的就素质低下到连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最起码的法律准则都要专门发文禁止,才能去遵守的地步?


  事情显然没糟糕至此,只是被“弱智”禁令搞成了这样。“弱智”禁令频出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对行政资源的浪费,其更深层的危害还在于,作为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弱智”禁令还会反作用于公众心理,从而使他们对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信任感。每次“弱智”禁令的出台总能引起舆论哗然就是明证。所以笔者认为,如果一条禁令能起到对法律制度的深化、细化或创新作用,就放行通过;如果是毫无价值且误导公众的“弱智”禁令,就应当对其问世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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