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服务”越多越好吗?
在共建和谐社会a>的大形势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少法院从服务、服从于大局出发,不断延伸、拓展、创新、丰富,围绕“服务”二字大做文章。不仅要求法官加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甚至还要确保服务质量,似乎对服务强调愈多,司法才愈可能和谐。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法院强调服务当慎重。对一些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而言,服务是其职责所在,服务质量与水平直接决定了工作业绩,甚至纳入考核范围。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性质与这些单位显然不同,它代表着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代表着司法的权威。一个国家法官地位的最直接体现,便是司法的权威性如何。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与司法体制下,法院的服务职能应定位在两个层面,一是法院整体在党委的领导下,服务于社会大局;二是法院的窗口部门,如立案、信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强化服务意识。
事事强调服务,处处强调服务,不仅与法院的职能性质相悖,也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尤其是在法官的审判行为中,过于强调服务理念,虽然对于缓和矛盾、定纷止争、树立法官形象有一定积极意义,一定时期内对于社会稳定、减少信访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从法治进程的长远角度来看,是弊大于利的。法官在行使权力时,其职责就是秉公办案,依法行事,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贯彻这样的服务理念,恐怕有些勉为其难。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追求眼前的和谐,而置长远的法治建设于不顾。
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才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从法院和法官角度而言,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好审判职能,公正审理好每一件案件,就是最大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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