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雪mpr 发表于 2009-5-27 14:28:20

为社会正义而呐喊

  近期以来,许霆案经过社会公众(特别无数网友)的评论而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注意;并且得到最高法院领导的关注,随后就有了广东法院的二审。 许霆的不法行为或所造成的后果没有改变,但该案的判决结果却发生了改变:一审法庭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二审法庭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五年。两次判决,都是人民法院的专业法官严格依照现行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作出的,但结果却大相径庭;其中缘由,如果说与社会公众、特别是无数网民的所发表评论之间没有一点关联,可能也没人相信。对社会公众、网民的这种关注社会民生的行为,却有人不理解,视之为“宣泄不满情绪、起哄”。

  诚然,许霆的不劳而获行为并不符合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评判标准;社会公众、特别是网民为许霆案鸣不平,并不意味着他们赞同许霆“挖社会主义墙角”的行为。但是,对许霆案的一审乃至二审判决结果,仍然有无数的普通民众在网上、在报刊上对许霆案发表评论。社会公众发表各种评论的核心,并不是不分是非、崇尚许霆的不当行为;他们所关注的是,与许霆的行为所对应的刑罚是否是无期徒刑、许霆一案的司法操作过程是否有可供改进之处。

  虽然法学是一门深奥的学问,法律工作需要那些具有特别天赋的人终生去研究才能掌握,平常的社会公众是不可能比法官更通晓法律知识;以法治国、完善法治,需要众多精通法学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工作。但是,法也是一门善良公正的艺术,而对善良与公正判断,则普通的社会小民也能用平常心感受到的。因此,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虽然没有能力给许霆的行为提出一个准确的定罪量刑意义,但是,他却是有能力来判断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否“善良、公正”。许霆一案的后续发展,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否则,许霆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何会同一审判决结果出现悬殊?

  认为社会公众、网民对许霆案发表评论的动机视为“宣泄不满情绪、起哄”的观点,如果没有“不满情绪、起哄”意图,则可能是对社会公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或意义不太理解。建设、完善法治,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虽然,对许霆案的审理与裁决是法官的职责,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容玷污。但社会公众对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发表评论,体现着社会公众对判决的认同、反映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是社会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判决在社会公众中的认同度的高低,是“善良、公正”在该案判决中反映的程度。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该案的判决就只是一种野蛮的惩罚而已。

  从孙志刚案到当前的许霆案,社会公众特别是网友的评论推动了相关法治进程。针对法治事件而在互联网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评论,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一种新途径。社会公众的评论,是法治进步的助推器之一。即使某名网友针对某起法治事件而评论错了,天也塌不下来;毕竟,道理越辩越明。

  社会公众针对法治事件的评论,不是瞎起哄、也不是宣泄对司法制度不满,而是为社会正义、司法公正而呐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为社会正义而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