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bgwlt 发表于 2009-5-27 14:28:22

也谈司法该如何贴近人民

  看了《南方都市报》4月15日何兵教授的评论文章《人民司法如何贴近人民?》,笔者总体感觉是,坐而论道的法学家兼时评家该歇歇了,请您们好好去从事司法实践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来发表高论吧。

  该文认为,中国司法改革a>成效甚微。司法改革a>应当向民主化方向努力。没有司法民主化涵养的法官职业化,只会造就独裁的法官而不是独立的法官。司法应走近人民。司法只有走向人民,才能被人民认可,而前提是法院应当提供各种方式,方便人民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具体而言,就是让人民自由听审,让媒体自由报道。记者们报道无需经法院同意,人民听审可以自由进行。实行人民陪审。人民参与法官遴选和考评。

  确实,中国司法改革a>的成效,社会各界都是不满意的。最起码的一点,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提高。这是最应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事情。财权、人权都没有独立的情况下,中国法官不是太独裁了,而是离实现独立还差老大距离。

  先说司法走近人民的问题。笔者很赞同应让老百姓多懂得法律,了解法院的司法操作规定,理解法院判决的理由。司法是应走近老百姓,但不是说让老百姓自由旁听,让媒体自由报道,就是让司法走近老百姓了。窃以为这种逻辑是不对的。自由也是有程度和范围的,走近司法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法院一直以来在法治宣传、公开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法院立案庭都会有大量关于打官司程序的告知材料。程序的公开,是一种重要的“走近”。只要不涉及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合法证件的,可以允许旁听。这是旁听的自由。但庭审也是有纪律的,不能自由到在审判庭上随意进出,以至于影响庭审效果。要是太自由,到时某些评论家们又该批判法庭缺乏必要的庄严了。判后释疑,也是让司法走近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比如许霆案,广州中院在重审宣判后就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博士法官详细阐述了判决的理由。

  该文说,“法院打着司法不受干涉的旗帜”,为记者报道设置了诸多不当条件,比如未经允许不得录音等。笔者以为,为保证审判公正公平的效果,必要的庭审纪律是应有的。又试问现在有多少家媒体不是为了吸引眼球,能非常公正客观报道案件?又有多少媒体企图以舆论影响司法?在案件没有审理完之前,只凭着片面之词,甚至把当事人的话断章取义的报道太多了。

  大陆以外的媒体,报道就真的是那么自由吗?在许霆案重审结果出来后,4月1日的《信息时报》刊登了这样一段采访,原文如下:“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a>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昨日一番话发人深省,如果没有媒体,那许很有可能只能接受无期徒刑结果,所以说应该感谢媒体的监督作用。但同时,陈舒又说起不久前在香港发生与许霆类似的案件。‘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这番话确实是发人深省。

  其次说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已不适应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其制度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司法专业意义。这是审判实践一线的法官们普遍共识。难道对法律一知半解的老百姓比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们更加高明、更加清楚认识到其中的利弊吗?请不要说所有的法官们都腐败无能不干事。任何职业,总会有个别不称职者。实际上,很多法官都是受过良好教育、很有素质的人。相当多的法官是默默工作,特别是发达地区的法官,无偿加班是常事。他们是中国司法界真正的脊梁。如果陪审员真的能办好案,大家也可以相信一个从未受过医学教育的普通人能操好手术刀了。有着10年法官从业经验的北**学教授傅郁林是坚决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她曾写过一篇《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建议没有接触过审判实践工作而赞成陪审员制度的法学家和时评家们好好读一读。

  再说“人民参与法官遴选和考评”的问题。建议不要动不动就上升到“人民”这个政治概念。在诉讼案件中,所有的权利和责任,最后都是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或单位。当事人有淳朴善良的一面,但很多也有自私贪婪的一面的。这是真实的人性,也是广大司法实践工作者的普遍看法。老百姓打官司,一般情形下,在私利没有得到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往往对法院不能有公正、客观的看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依法处理案件,而不是听个别老百姓的意见来判案。因此,法官的遴选和考评,按照法定程序走足矣,没有必要动不动就上升到让“人民”来考评。正如前段时间有人撰文评论说人大代表胡小燕,她能代表谁?其实她谁也不能代表。她代表的是她自己认知范围内的参政意见,并非代表了民工这个群体。

  为什么司法实践界很多人对法学家和时评家们颇有微词,法学家和时评家们应该好好反思。比如北大某位搞经济出身的教授,连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基本法律术语都搞不清,也大发评论,给中国司法创造了一个“人民陪审团”的词,说许霆只当赔偿不应获罪,中国司法应为此蒙羞云云。其实应该蒙羞的,恰恰应该是那些不懂装懂,不调查就发言的人。很多自诩法律应至上的掌握话语权的人,恰恰就是司法尊严的破坏者。这是中国司法界和媒体界的悲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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