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版主 发表于 2009-5-29 18:31:38

消费者的奖品该如何讨回?

  禅城居民谢先生日前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时店家搞有奖活动,他抽中一等奖,奖品是5800元的GPS。但他打算将GPS带走时遭到店家阻止,店家提出必须在店内安装,且先交1200元管理费。后经12315中心调解,谢先生不要抽奖得到的GPS,店家无偿为谢先生安装价值1380元的防爆膜和晴雨档,同时退还多收的1200元。(珠江时报2008年3月28日)


  又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纷争!真是从北京到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明)!


  首先,店家搞5800元的有奖销售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本已违法的经营者还如此明目张胆地欺负我们消费者,让人匪夷所思。


  再次,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交付谢先生价值5800元的奖品。尽管上述有奖销售违法,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过错。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奖销售规定应当作如下解释:首先,凡是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工商局就可以处罚有奖销售。其次,商家对消费者所做的承诺一定要履行。在横向的民事关系中,不能让商家捞到任何便宜,尤其在一个模糊的有奖销售的条款上,要做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法院已不乏此类案例。


  再次,“必须在店内安装”是店家的附加条件,属无效条款。因为在合同成立时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本商家对活动拥有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字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四条)。而这个商家的解释就是无效解释。假设我们承认商家有权解释,在对GPS安装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在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不一致或有矛盾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合同法原则,似乎也只能得出“GPS不在店家安装”的解释内容来。


  最后,所谓保管费子虚乌有。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你店家都没有交付人家GPS,何来保管费?不但不是保管费,而且是店家违约,因为你拒不交付消费者上述奖品。


  必须强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消费法律法规a>,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途径,协调强弱之间的关系,缩小之间的差别,成为世界各国消费法律的基本理念所在。徒法不足以自行,消费者保护组织就对法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实上,我们知道消协这些年为我们消费者作了大量工作,但我们也承认必须,他们的工作还与我们预期有很大差距。如本案的调解就有和稀泥之嫌疑。尽管是当事人自愿。


  对付霸气的最好手段还是法律,我们希望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打一场诉讼,因为消费者虽然是弱者,但经营者也不能欺负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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