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pei5276 发表于 2009-5-29 18:31:40

抢夺尸体抢出法律规定之漏洞

  曾经看过赵本山主演的电影《落叶归根》,据说是取材于《南方周末》一篇《民工千里背尸返乡调查》的报道。故事缘于两个酒醉的民工之间的一席玩笑话,“如果我先死了你要把我的尸体带回家乡。”“没问题,就是背我也要把你背回去。”一诺千金,历尽艰辛,终于将尸体运至千里之外的故乡,叶落归根。


  艺术总是来源于现实生活。这不,2008年4月7日,一名57岁的湖南衡阳魏姓男子,在佛山自然死亡。因其老家盛行土葬,故家属拒绝火化,不故警方阻拦将尸体强行拉走。(佛山日报2008年4月8日、9日连续报道)


  但艺术又高于生活。现实中的这位魏姓男子想落叶归根似乎并不比电影中的那么容易。如果说电影中的是人为困难,而魏姓男子遇到的则更多是法律难题:他死前居住的是火葬区,尽管他的家乡可能是土葬区。


  我们知道,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因此,我国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这说明,我国既有火葬区又有非火葬区,两区并存的情况下,一个老家在非火葬区的人在火葬区死亡,尸体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反之亦然。当然,他如果在火葬区安葬,当然应当按火葬区的政策。但如果他的亲属(就像老魏一样)想让他叶落归根呢?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难。火葬管理是属人还是属地管辖?《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八条)。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九条)。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条)。仔细分析,这里应该是属地管理,即在实行火葬区的殡葬,应当实行火葬。


  但现有的这些规定仍然解决不了魏姓男子这件事。家人要把尸体运回非葬区,在我们这个讲求叶落归根的国度,亲属们的这种想法似乎并不过分,作法也难说违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这为火葬区的非火葬行为开了一个政策口子,事实上,在实行天葬的少数民族居民如果在火化区死了,强制人家火化(非自愿)可能会引发民族矛盾的。可惜,我们的主人公老魏不是少数民族,他家乡的风俗还不是“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倒更是陈规陋习,因此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该条例还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对该法条作文意解释,我国是允许尸体运输的,跨越省境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法无明文禁止则为自由。因此,警方不允许尸体运输似乎法理不足,当然尸体运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亦规定,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仔细分析,也能得出如此结论。


  我国进行殡葬改革已经20多年了,但无论是198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已废止)还是1997年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4年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都对二元制用工制度下的流动人口问题没有予以足够关注,导致了在外来工老魏尸体上所发生的争执。生死天大事,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关注这个问题或许应是立法当局迫在眉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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