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pvqe 发表于 2009-5-29 18:31:41

尊重许霆的上诉权利就是尊重法律

  许霆在3月31日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17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万元。尽管许霆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意见,不上诉”,但十天后许霆改变初衷。4月9日上午他通过看守所向广东省高院提交了上诉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要求法院重新判决。(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10日A04版)”


  这一新闻再次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广东大同律师a>事务所律师a>朱永平公开反对许霆上诉,并告诫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4月8日《新快报》)。法律职业者尚且如此思考,遑论普通公众了。网上弹许、扁霆声一片,大多认为许“不知感恩,判他5年已经是法律宽容了”。


  必须明确,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上诉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为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需征得被告人同意)均可行使,还特别强调“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一百九十条还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制度”对上述权利予以配套。


  在一部事关公民生死及自由权利的刑诉法典中,对一项制度予以如此细致规定,当然不是小题大做,这是因为我国有剥夺被告人上诉权利的光荣传统。


  在司法界,有个相当有名的段子。应当是在1979年刑诉法实施之初,有个女审判员(现在更多称法官)对一位老农宣判,在宣读完判决书后,交待上诉权利。“你上诉吗?”老农可能年龄大,或许是审判员语音不标准,反正是老农听成了上“树”,“大闺女,求求求你了,俺犯了罪,但这么大年龄往树上爬不动啊!”这个段子尽管其真实性无从查考了,但当时被告人对上诉权利的不清楚和不了解应是不争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实行快30年了,我们的普法已经进入了五五普法。对一般公众来说,上诉权不再陌生,但对上诉权的保护并不尽善尽美。事实上,出于上诉率、上诉维持率等指标的考虑甚至于 “从严从重惩罚犯罪分子”的需要,我们的上诉制度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极端者通过种种方式在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有一个强奸犯罪被告人在法庭上再三狡辩,理由就是没有“进去”(未遂),宣判后竟然当庭要求上诉。主管刑事的女副院长气得当场踢了他一脚,“笨蛋,三次都没进去,要是我都没脸活了”。那小子竟然就此伏伏贴贴,也不上诉了。


  上诉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加任何限制,即使显然无道理。在法律界,对上诉要求加重自己罪行的上诉是否构成有效上诉存有争议。如一被告人认为自己罪恶滔天,对法院判决其死缓不服,强烈要求上诉改判自己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办?通常观点认为仍应视为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并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无其他从轻事实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这一方法的。


  尽管我也从内心认为许案已经是最好的结局了,但作为法律人我仍然坚决支持许霆上诉,因为许的上诉正是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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