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 发表于 2009-5-29 18:31:43

未达刑事处罚年龄:岂能一放了之

  三水区公安局破获一个由13人组成、在三水张边村一带专门针对单身妇女作案的少年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全部被抓获,其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8岁。他们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抢劫、抢夺、盗窃作案30多宗。今年8岁的陈勇(化名)是这个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小的一个,警方事前已传唤陈勇不下五次。目前,已有5名团伙成员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余8人因未达到应当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警方已勒令其家长带回管束教育。(2008年4月11日南方都市报佛山新闻A33版)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年龄的低龄化现象,不是我国独有。面对本国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各国无不寄希望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打击群体,以高压态势对待犯罪的激增。这无疑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较直接亦较可行的法律政策。根据《新加坡儿童及青年人法令》(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1993)和《新加坡刑法典》(第82条)的规定,在新加坡,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7岁。这种规定实际上来源于原来的英国法律,但是英国法律后来提高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而新加坡却在至刚至猛的法治理念下,坚持原来的低年龄标准不改,一般认为这也是今日新加坡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事关人权,且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我国此路在短期内难以行得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审视这个问题。


  首先,要加重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唆使幼年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将幼年人当作案“工具”,自然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的人一般不予刑事处罚。但不处罚,绝对不是一放了之。“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十七条)。收容教养依据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指对那些有轻微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进行强制收容,劳动改造。司法实践中政府收容教养最低年龄为12周岁。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立法宗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产生了分歧。“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学者从该条款中推导认为政府收容教养的年龄应当在14—16周岁之间。事实上,实践中也有将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先例。因为收容教养这种社会保护措施,对行为人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同时从立法原意上看也是允许的。“对于无人管教,恶性又大,放在外边仍有危险性的儿童,即便小一点也可收容,这样做对社会并没有坏处”(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页)。


  单纯的法律尚不能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我们也注意到,该少年犯罪团伙成员都来自贵州省沿河县。贫困与教育的缺失,成了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解决犯罪低龄化,社会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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