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marscar0 发表于 2009-5-29 18:31:47

法律的细节

  摘要:大家都明白“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但更多的人却不明白一个法律上的细节能决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如果不能认真把握法律的细节,我们的“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可能正是许多人都不以为然的“细节”问题。


  关键词:行贿 受贿 媒体


  一、《天机》及其现实版。


  县法院最近要进行庭长竞聘上岗,尽管王林对竞争刑庭庭长一职充满信心,但心里仍然很不踏实。


  王林是县法院刑庭副庭长,正庭长马上就要退休了,王林此次竞聘,干警呼声很高,也是众望所归。唐院长是从外地调来的,自从上任以后,就大刀阔斧地制定了规章制度,然后就在全院进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庭室负责人竞聘活动。细心的王林发现,自从院里宣布竞聘上岗以后,到院长办公室“汇报”工作的人明显多了起来。


  王林实在坐不住了。这些年来,他夜以继日地工作,又忙里偷闲加班学习,终于在去年取得了司法考试a>的资格。他在刑事审判中他严把法律关,已连续五年没有出现过一个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了,并且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他热爱刑事审判工作,并梦想做当代包公:决不在自己手下出现一个冤、假、错案。他明白自己非常适合做刑庭庭长,但没到最后宣布结果的那一天,任何事情都可以发生的。见多识广的父亲语重心长地告诉他:“孩子,我知道你行的,但如今这世道,在这个节骨眼上, 不去疏通疏通关系不行呀。”对父亲的话,王林再三思量,狠狠心、咬咬牙,在一个漆黑的夜晚,一辈子没送过礼的王林把两千元装进信封,然后揣在怀里,径直去了院长租住的县政府招待所里。


  唐院长很热情地接待了他,让他受宠若惊,激动万分。双方客套寒喧了几句,王林语无论次地说明来意,并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带着自己体温和全部希望的信封,近乎颤抖地放在院长的面前,然后面色绯红地坐在那里,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一样。院长看后,眉头先是一皱,继而微笑着点点头,起身拍拍王林的肩膀,算是应允了此事。


  王林像做贼般地逃出了院长家,他扶在门口的一根电线杆上拍打着自己的胸口,大口大口地喘气:“我的娘,谢天谢地,总算收下了”。自己心中悬着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他感到有一种从没有过的愉悦和快感,他仿佛看到,自己离庭长的位置已经不远了。


  解除了后顾之忧,王林的身板似乎硬了很多,自信心大增,他开始投入全部精力,准备竞聘的各项工作。在接下来的竞聘演讲中,王林的演说饱蘸了他对法官荣誉的感情和对法律尊严的崇敬,他制定的刑事案件审判十项要领,思路清晰,全面细致,如能一一对照实施,将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冤、假、错案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同事们的赞扬,院长的首肯,使王林在一个月后终于如愿以偿。他非常庆幸自己当初的决定,也十分佩服老父亲的英明。


  小说版的结局是“两个月后,王林意外地收到来自本地的一张汇款单:数额为两千元,只是在附言一栏中写有六个字“天机不可泄露”。


  而现实版的结局是:竞聘工作刚结束,唐院长就因在市里某区法院担任副院长时主管过法院大楼基建工作,一个包工头在向正院长送礼之后,也向他这个主管基建的副院长送了两万元。纪委在查处的那个正院长时,也把他这个已调任外地的唐院长“双规”了。


  在被纪委双规期间,唐院长不仅如实地交待了收受包工头两万元“红包”的事实,也交待了他担任县法院院长之后,法院的部分干警送给他的六万多元礼金,其中就有王林送的二千元。只是这六万元礼金他都交给了法院纪检组,并一一登记在册,准备在竞聘全部结束后,再一一退给干警们。唯有王林的这两千元,由于他对王林的偏爱,不想让更多人知道王林为竞聘上岗送钱的事,他想以后单独还给王林,但还没来得及退就出事了。


  在纪委问及一贯口碑很好的唐院长为何要收受包工头的两万元时,唐院长说:“工程开始时,那个包工头曾专门去他家送了六万元,被他拒之门外,后来工程竣工后,院里一把手打了个电话给他,说“何总去看望你,你也不给人家一点面子,这样恐怕不好吧!”何总就是那个包工头。唐院长听出一把手话里有话,就不得不收下包工头送的那两万元钱了。因为他知道他不收下那两万元钱,院长收下钱心里也不踏实,以后万一院里出了什么事,院长也会怀疑是自己说出去的。而对于收王林等一批干警的礼金,唐院长是这样解释的:他刚来到这个法院时,大家都争着套近乎,人家送钱你如果不收,就会被人认为不够处、生分,特别是王林,那么一个好法官,送礼跟做贼似的,如果不收他的礼,他不仅觉得没面子,甚至会以为自己送得少或自暴自弃,从而可能放弃对刑庭庭长的竞争,所以他采取了先收后退的办法,以让他们自信起来。


  二、理性的法律与热情的媒体。


  市纪委认为在他们查处的许多受贿案件中,唐院长的受贿是最有“特色”的一个,一是人家开始送了六万元他都没收,后来却收了二万元;,二是他本不愿意收,但院里一把手的电话让他不好不收。基于这些情节,纪委不准备追究唐院长的刑事责任,只作纪律处分算了。但这事被一个记者知道了,出于对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的痛恨,这位记者写出了《收受两万元不算受贿,法律的钢性哪里去了》一文,发表在省报上,并对市纪委作出的收受三万元以下现金的干部如主动坦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内部规定狠批了一顿,提出市纪委的这项规定不仅是违法的,也是对法律的亵渎。此后,市纪委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在全市干部中,收受现金三万元以下的干部很多,如果全部“拿下”,全市的工作就没法干了,我们无权也不可能对全市干部进行一次大换血。而市纪委书记的这个说法儿又被媒体猛轰了一通,吓得市纪委书记见了记者就躲。


  由于媒体炒作,唐院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考虑到唐院长的犯罪情节,法院仅判了个缓刑。但媒体还不肯罢休,有人提出,小偷偷了几千块钱就得判几年刑,他唐院长受贿两万元,至少也得判个两年刑,为什么仅判缓刑,这完全是“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在作怪。


  好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生效,媒体炒作了半年之后,也就不了了之。但是一位细心的记者在唐院长的判决书上发现,有一些送过钱的法官还在当法官、当庭长。虽然判决书认定唐院长在收了钱之后已交给法院纪检组不构成受贿,但对送钱的法官为什么不追究他们的行贿责任呢?于是一篇标题为《花钱买官、风光依旧》的文章直指王林,说他在法院竞聘上岗时给前院长送了两千元。尽管前院长交待说这钱还准备退给他,但他通过送钱已实现了他当庭长的愿望,他花钱买官的动机是十分明确的,对这样的人,如果不追究他的“行贿”责任,我们就可以废除“行贿”这个罪名了。更有一个不屈不挠的记者直接找到王林,质问他给前院长行贿的事。王林也不避讳,他说,“我是给唐院长送过二千元钱,那是错误的,但不是行贿。因为我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行贿是一个罪名,没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应当说我是行贿,哪怕我真的就是行贿,也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认,就象一个杀人犯,我们明知道他杀人了,但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我们只能称他为犯罪嫌疑人一样”。


  然而,就是王林的这段话,被那位记者提炼为“送钱不是行贿”,在媒体上又是一阵猛批,“送钱怎么不是行贿呢?”许多网民不理解。




  “送钱并不能等同于行贿”,一位法学家在报纸上撰文说:行贿罪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到本案来讲,那就要看王林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就王林的学历、工作能力和全院唯一取得司法考试a>资格的副庭长的条件,竞聘刑庭庭长是完全称职的,因此,他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但网上又有人评论说:依法,王林是不存行贿问题,但他毕竟是实施了送钱谋官的行为,这就说明他的品行有问题,这样的人当上刑庭庭长,主宰着许多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能让老百姓放心吗?于是众网民也呼吁,对王林这样的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让他继续当官。王林一怒之下,辞了公职,去了外地。最近有人传说他与几个同学a>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律师a>事务所。


  三、法律的细节。


  大家都明白“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但更多的人却不明白法律上的细节也能决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甚至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把握法律的细节,我们“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这可能正是许多人都不依为然的“细节”问题。


  2000年初,安徽的一些报纸宣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聋哑人贩毒案,当笔者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楚路静家人的委托为其辩护时,发现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对话:


  问:你因何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答:因为我非法持有毒品。


  正是这两句对话使笔者对这份笔录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非法持有毒品”这个词儿,即使一个完全正常的非法律专业的公民都可能是陌生的,更何况一个聋哑女孩子?笔者正是以这个细节作为突破口,最终查明楚路静并不认识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自己的包里被放进了毒品。笔者成功地作了无罪辩护,使楚路静最终走出了看守所。在这个案件中,楚路静罪与非罪的法律细节就在于她是否明知自己包里被放进了毒品。在控方无法证明她明知的情况下,虽然确实是从她包里搜出了毒品,也不能认定她犯罪,因为她只是因为聋哑而被别人利用携带毒品的无辜者。试想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细节来界定罪与非罪,别人把一包毒品偷偷放到你包里,然后打电话报警,警察抓到了你,就以你“非法持有毒品”或贩卖毒品,判处你有期徒刑或死刑,你冤不冤呢?


  2005年6月,阜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罕见的“制造冰毒加工厂”的特大制毒案。一审法院判处三名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笔者在二审为主犯刘某辩护时发现,就几名犯罪嫌疑人制毒技术和设备条件来看,他们连合格的麻黄毒都没能生出来,制造冰毒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也就是说,该案的制毒之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就像张三想杀李四,就把李四的照片拿过来用针扎一样,他是不可能扎死李四的。基于这种情况,笔者作了不能犯未遂的辩护,二审改为判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在这个案件里,法律的细节就在于控方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能够制造冰毒或麻黄毒的证据。试想,如果没有这个细节来界定能犯与不能犯,你仅仅是在你自己家里一时气愤拿着菜刀发恨要杀死你的竞争对手,警察就跑过来把你当作杀人犯抓起来,法院立马判处你死刑,你服不服呢?


  王斌余a>与崔英杰,同样是弱势者杀了强势者,并且崔英杰杀的还是执法的“城管”,而王斌余a>被判了死刑,崔英杰却活了下来。如果我们认真去看一下他们各自的刑事判决书,就会发现正是许多“犯罪细节”决定了他们的生死。他们出手伤人的状态、刺人的部位以及伤人后的表现等等,都是法官判断他们主观犯罪的细节,而正是他们主观犯罪恶意的程度决定了他们的生或死。


  四、《天机》及其现实版的细节。


  《天机》是发表在2008年第三期《小说选刊》上的一篇掌上小说。王林是小说中的销售科副科长,笔者只是把他改为法院刑庭副庭长,而厂长则改为法院院长,其内容几乎是一字不拉地抄过来的。经过笔者改编过的《天机》小说版与原著一样,是一曲皆大欢喜的倡廉新歌。而现实版则因为唐院长的“双规”全部变了味儿。同一个王林,在小说版中不仅没有人指责,读者还都会为他能顺理成章地当上刑庭庭长,实现自己做当代“包公”的梦想而感到欣慰。而现实版中的王林却成了众矢之的,不得不败走麦城。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小说版的王林倒是大有人在的。“为了成就君子之梦想,不得不为小人之卑微”,笔者确实不知道是否有哪位在实权部门一把手位置上的官员敢公开对社会宣称:在自己的为官生涯中,即没收过别人的礼,也没往上送过礼。如果我们按照一些媒体所持的标准去衡量,绝对会是“洪洞县无好人”的结局。当然,如果我们再把现实生活中的王林拿到小说版中去对照,我们又不难发现王林确实是一个难得的好官,比如他工作能力强,又“一辈子没送过礼”,当第一次不说是被迫最起码也是万不得已送过一次礼之后,就“面色绯红地坐在那里,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一样”,在“解除了顾之忧”后,他“身板似乎硬了很多,自信心大增”。“他制定的刑事案件审判十项要领,思路清晰,全面细致,如能一一对照实施,将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冤、假、错案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可就是这样一个十分理性的好法官,他为什么还要去送礼?是什么在促使他在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违纪向唐院长送礼呢?是社会经验,是“见多识广的老父亲”的一席话。笔者在多年前曾被有关部门推荐到县里当党外副职时,就有人劝说:你赶快去找找人,做些工作,就是花上三十万也值。笔者说:不划算,他们给我三十万我才可能考虑当不当那个官,因为他们推荐我去做官是为了让我干工作,在那个官位上,我一不能贪、二不能占,还要让我拿出三十万,不干?结果这个党外副职让别人干了。对于类似的情况,王林不可能没听说过或经历过,也正是因为社会上充满了类似的传闻,作家才给它加上一条“光明的尾巴”,创作了小说《天机》。文学其实就是现实生活的反映。


  如果我们的记者和网民在看了小说中的王林给院长送钱的具体细节之后,笔者相信就不会再有那么多人说要把王林从刑庭庭长的位置上拉下来了。因为就我们的社会体验来说,王林确实不失为好官,我们如果连王林这样的人都不能容忍的话,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谁能来做我们的“父母官”呢?


  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评价一个人分析一件事,总还是要看细节的。同样的受贿,有的贪官大搞权钱交易,为了收受贿赂,不惜损害在数额上几十倍甚至成千上万倍于受贿钱财的国家利益。而有的受贿人,则受贿得十分被动,就象小说版中唐院长,一把手收了人家的钱,你二把手不收,你就会成为一把手提防的敌人。同样,有人送钱的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以相对于谋取的非法利益而十分微薄的钱财,去谋取非法开矿、非法经营、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大利益”,而有的送钱人则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甚至仅仅是为了“买”个“安心”,如前面小说版中的王林。试想,我们哪一个人愿意为了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事情时,非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送礼呢?我们都知道“穷在闹市无人识,富在罗山有远亲”这句话,如果你的亲友中有人突然当了官,那怕他原来与你十分生疏,你也许会想去与他交往,逢年过节走动一下,以便将来有个什么事好求他帮助。我们如果把你和这些人都作为“行贿”人给处理了,我们又有几个人没去行过“贿”呢?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才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的首要条件,并作为行贿或送礼的根本区别。




  我们知道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使用了暴力。所以,当一个人趁别人不备,抢走了别人手中的手机就构成了抢夺罪,而另一个人也是趁别人不备抢走了别人手中的手机,却因为别人与其争夺手机时,打了事主一拳,所以他就可能构成抢劫罪。罪名不一样,刑期也就有了很大的差距。还有一个人也是抢了别人的手机,他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却因为用一件破衬衣猛地罩在事主的头上,趁事主看不见东西的一瞬间,抢走了事主的手机。那么能否认定这个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呢?有人认为衬衣罩在事主的头上,并不能导致对事主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使用了暴力,仍属抢夺罪。而有人则认为衬衣罩住了事主的头,使事主暂时失去了观察事物的能力,构成了对事主的暴力侵害,应定为抢劫罪……。


  翻开《刑法》条文释义和《刑法》教科书,我们就不难发现,《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在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区分上,往往都是用类似于上述的法律细节来界定的,并且由于区分不太严格(我们的刑法比较起法制较为先进的国家来讲,还是比较粗陋的),象上面所举的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一样,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带还是很多的。若要让犯罪人服判、让人民群众息怒,充分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使社会向着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我们就不能不从细微之处去理性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而这一切仅靠我们的感觉是不行的。


  参阅文献:


  1、《天机》,载《小说选刊》2008年第3期,作者李远。
  2、《哑女无罪》,引自《携文学与法律同行》,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4月版,作者:李利。
  3、《对一起“特大制毒案”中的法律问题的梳理》,引自《让上帝发笑的思考》,群言出版社2006年4月版,作者:李利。
  4、《崔英杰案,再次拷问法律的理性》,引自《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作者: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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