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fgfw 发表于 2009-5-29 18:31:49

芭蕾舞剧《白毛女》迟到42年的稿酬

  芭蕾舞剧《白毛女》42年来演了1600多场,从来没有向主创人员支付过一分钱稿费,主创人员经艰辛维权,终于与演出单位上海芭蕾舞团达成稿酬支付和解协议。


  芭蕾舞剧《白毛女》的辉煌身世STRONG>


  1945年4月,由延安鲁迅艺术学院集体创作的五幕歌剧《白毛女》问世,该剧在延安演出30多场,受到空前热烈的欢迎。1950年,歌剧《白毛女》被改编为电影剧本,由东北电影制片厂摄制成故事片。1958年,中国京剧院演出了京剧版《白毛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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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蓉蓉是我国著名的舞蹈学家、上海芭蕾舞团首任团长,她从1960年起任上海市舞蹈学校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1964年,胡蓉蓉等人根据歌剧《白毛女》编写芭蕾舞剧《白毛女》,演出时间半个小时。创作完成后,《白毛女》首演于1965年第六届“上海之春”,演出后得到市领导肯定,市领导指示将演出时间拉长。重新修改后,《白毛女》成为大型芭蕾舞剧,该剧至今已演出1600余场,是目前国内演出场次最多的芭蕾舞剧。


  这部芭蕾舞剧巧妙地运用了中国古典、民间舞的素材,以写实与浪漫相结合的方法将剧情予以芭蕾化的展现。音乐上保留原歌剧中“北风吹”、“红头绳”等,还吸收了大量华北地区民歌、河北梆子、山西梆子为素材,采用了管弦乐与民族乐器相结合的形式,使舞剧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生活感。


  42年来主创没拿一分稿酬STRONG>


  上海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上芭”)成立于1979年。1990年,上芭按照1965年首演版本,原汁原味地复排芭蕾舞剧《白毛女》。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版权局制定了《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演出作品时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给主创人员付酬”。然而“上芭”每演一场《白毛女》,上至团长和主要演员,下至一般的演职人员等都能获得相应报酬,却从未向编导和音乐创作者支付过任何报酬。


  1993年,《著作权法》出台,已经退休的芭蕾舞剧《白毛女》的主创人员胡蓉蓉等满怀希望地向上芭提出了索要稿酬的请求,上芭没有答应。


  2001年,胡蓉蓉给上海市文联权益处送去厚厚一叠书面材料,要求处理该剧稿酬一事,也没有得到处理,他们四处投诉无果。


  胡蓉蓉说:“我们并不是缺钱,索要稿酬不是我们最终目的,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让上芭尊重我们为《白》剧付出的艰苦劳动。”


  2005年,他们找到62岁的资深律师a>朱妙春,朱律师a>认为此案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上芭拒付稿酬一定有众多背后的原因。


  朱律师a>联络上芭进行调解,在上芭会议室里,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如何解读“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2007年5月21日,胡蓉蓉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上芭立即停止演出《白毛女》。但是,此案有一些理念还是模糊的:在法律上“编导”是什么概念,是否是编辑和导演的总称?对于音乐中的配器,朱律师a>还是第一次接触,“配器”不是法律用语,“配器”是否独创性的劳动,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编导要求上芭停止演出《白毛女》是否有法律依据?《白毛女》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国家版权司一位负责人来上海召开版权会议,其是国内版权界的权威,对版权法有着很深的造诣。朱律师a>赶去与他探讨《白》剧案中的法律问题。


  该如何确定个人作品、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该负责人说,个人作品直接的确定就是“署名者”,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视为作者。


  在相关的宣传资料上,该剧署名者被称为“编导”,那么他们是不是拥有编剧和导演身份?该负责人认为,他们拥有双重身份——编舞和导演,对《白》剧享有版权的是编舞和剧本的创作。至于音乐作品中的配器是否享有著作权,该负责人认为,当然享有著作权!


  42年稿费一朝了结


  2007年12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一是证明主创人员对《白毛女》的舞蹈和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证明上芭实施了演出《白》剧的行为;三是证明上芭获利情况。上芭的举证,主要是证明《白》剧在创作、编舞及音乐等方面听取了多方意见,经多次修改,由集体创作而成,《白》剧的创作由舞校主持,是代表舞校意志创作的,是集体的智慧,属于职务作品。


  上芭还主张,创作《白毛女》是学校发出的指令,编排《白毛女》使用的是舞蹈学校的场地、器材,认为《白毛女》是法人作品。但原告认为,按照最高院审判要求,法人作品一定要署法人的名称,方能认定为法人作品。


  经过激烈的法庭较量,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上芭同意再次调解,原告主动放弃42年的稿费,只主张2005至2007年3年的稿费,上芭一次性支付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或其继承人)8万元稿费。2008年之后,上芭将参照《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按每场演出收入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稿酬。自2008年1月1日起,除演出之外的收入,包括出版光盘、图书、许可第三方演出等,上芭也应如实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提供收入统计表,并按照收入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报酬。


  2008年4月14日,胡蓉蓉等人接受了调解方案,和上芭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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